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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嘉府办发〔2017〕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嘉定区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2.3 职能部门
  2.4 专家咨询机构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响应
  3.2 风险防控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等级
  4.3 应急处置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恢复生产
  5.2 社会救助
  5.3 灾害补偿
  5.4 保险
  5.5 调查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报备
  7.4 预案实施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本区重大动物疫情,确保养殖业持续稳定发展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上海市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上海市嘉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嘉定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等。   1.3 疫情分级
  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重大动物疫情由高到低分为二级:
  1.3.1 一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区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疫情;
  (2)口蹄疫在14天内,区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疫情,以及发生新的亚型口蹄疫疫情;
  (3)在一个潜伏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且疫点数在5个及以上;
  (4)在一个潜伏期内,暴发流行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且疫点数在5个及以上;
  (5)特殊情况需划为一级重大动物疫情的。
  1.3.2 二级重大动物疫情
  (1)发生1起高致病性禽流感或1-2起口蹄疫疫情;
  (2)镇内连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
  (3)区内暴发国家规定的流行二、三类动物疫病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快速应对、密切协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1 领导机构
  《上海市嘉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承担。   2.2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区、镇两级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实施对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和疫情发生地区镇(街道)政府领导担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委。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等专业处置小组,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各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街道应设立相应的指挥部和办公室,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3 职能部门
  农业部门:调集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农委执法大队有关人员做好疫病临床诊断、病料样品的采样和疫情控制工作;配合市农业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提出疫情控制措施建议,指定紧急免疫带;组织有关部门、动物疫病专家会商研判,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方案;组织协调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和调拨,保证应急处置有关响应快速、有效进行;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的隔离、封锁和对动物的扑杀、无害化处理,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等措施;组织对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安排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定点屠宰场(点)的行业管理,做好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工作;承担本区重大动物疫情结束后的疫情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市农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落实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紧急防疫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提供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道路运输保障;配合农业、公安部门做好疫区的隔离封锁工作。
  公安、武警部门:配合农业等部门搞好疫区隔离、封锁、动物扑杀,对进出本区道口、区内重要路口运载畜禽及其产品车辆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涉及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取缔市场内和固定场所无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禁止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上市交易。
  卫生部门:组织开展暴露从业人员健康监护及健康教育等工作,指导暴露场所及相关人员落实消毒、卫生防护等措施;负责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民政部门: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员及时给予社会救助;接收、分配社会各界向民政部门捐助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指导居委会、村委会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气象部门: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
  新闻部门: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媒体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搞好相关工作。   2.4 专家咨询机构
  区农委负责组建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咨询组,为处置重大动物疫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1 预警响应
  根据市农委发布的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息,做好预警响应。进入预警期后,区农委和疫情发生镇(街道)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特性和相应职责,迅速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
  (2)组织有关单位、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3)根据可能发生的疫情等级、处置需要和权限,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重大动物疫情威胁的警告,宣传疫情应急防护知识。   3.2 风险防控
  3.2.1受疫情威胁时,要保持并加强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疫情信息;开展养殖、运输、经营、市场等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及防疫知识宣传,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力量和资源的准备,防止疫情传入、发生和扩散。
  3.2.2 当周边省市或行政区域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且有传入本区风险,按照市农委统一部署,实施预防和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相关单位与个人要立即向区农委或疫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报告。报告内容可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来源、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等。
  4.1.2 区农委、疫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应急处置,迅速汇总疫情信息、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并向区政府报告,按照国家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规定迅速上报疫情。   4.2 响应等级
  本区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二级:较大级、一般级,分别对应一级重大动物疫病和二级重大动物疫情。   4.3 应急处置
  4.3.1 对疑似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理”的原则处置。区农委接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报请市农委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并采集病料样品送市相关实验室确诊。
  4.3.2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实施先期处置。必要时,可采取划定和封锁疫点疫区、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为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消毒、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保障商品供应及发布信息和舆论引导、开展群防群控等措施。
  4.3.3 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人员要注重自身安全防护,尤其对重大人畜共患病要采取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等特殊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
  4.3.4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由区农委会同疫情发生地区镇(街道)政府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分析调查动物疫情及其发展趋势,组织开展疫情调查、监测和处理,进行疫情评估,封锁、隔离疫区和有效消灭传染源,并加强技术指导,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4 应急结束
  4.4.1 终止应急响应条件
  重大动物疫情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照规定处理后,该疫病在至少一个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可终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4.4.2 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由区农委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终止,并向市农委报告。
  5.1 恢复生产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5.2 社会救助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民政部门会同受疫情影响镇(街道)政府搞好受灾户的救助,并负责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   5.3 灾害补偿
  区农委及时按照有关补偿标准,对在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播中遭受损失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偿。   5.4 保险
  提倡和鼓励农业保险公司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灾害理赔工作,鼓励养殖企业、个人积极参加重大动物疫情灾害保险。   5.5 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农委会同疫情发生地区镇(街道)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核实。
  6.1 队伍保障
  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与处置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联动机制。由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培训与演练,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2 物资保障
  建立区、镇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消毒设备、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6.3 经费保障
  依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委负责解释。   7.2 预案修订
  区农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 预案报备
  区农委负责将本预案报市农委备案。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农委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
  名词术语解释

  1.重大动物疫情:指动物突然发生的重大疫病,且传播迅速,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畜牧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2.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3.疫区:以疫点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和交通等因素。
  4.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5.一个潜伏期:从病原体侵入机体并开始繁殖时起,直到疾病的最初症状开始出现的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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