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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
(深卫防发〔2006〕84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92)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卫生局要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实施方案,督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对辖区医疗单位(包括驻深医疗单位、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个体诊所)的培训。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市疾病预防控中心要组织学习和研讨,认真贯彻《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对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做好报告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及时。   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监督,督促其完善各项工作,提高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及时率,降低漏报率。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略)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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