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西省公证协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公证法律服务的工作指引
山西省公证协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公证法律服务的工作指引
各市联络组及各公证机构: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防疫工作,切实阻断疫情传播,按照厅党委“五零目标”和“九个加强”部署,有效保障我省公证行业在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公证人员安全保障不缺位,公证法律服务不停歇,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扎实做好值班值守工作。各市联络组和公证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守在一线前沿,确保工作时间有值守、有响应,保持线上服务、联络渠道畅通。 加强办证场所秩序维护。公证机构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调整服务模式,灵活安排现场接待时间、接待时长和接待人员数量。在来访人员较多时应及时进行疏导,谈话时应逐一进行,其他人员一律到开放场所等候,避免来访人员在封闭的接待场所聚集等待。发现疫情的办证场所,应立即向所属联络组、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根据要求采取即时封闭等相关措施。 保持办证场所良好卫生环境。办证场所的公用物品及公共接触物品或部位要每天清洗和消毒,做好清洁消毒工作记录和标识,保持良好通风状态。洗手间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提供流水消毒洗手设施,配备充足的洗手液,有条件的场所,可以配备消毒用品(消毒液、空气净化器、紫外线消毒灯等)和个人防护用品(口罩、手套),每日下班时要及时清理当日垃圾。 严格管控进出办证群众。在办证场所入口处安排专人进行体温测量,配备体温测量计(测量仪)。对拒绝接受体温检测的,公证机构有权拒绝其进入。对未佩戴口罩的当事人,应对其进行劝阻。建立与属地防控指挥部的联络机制,凡体温超过 37.2 度者立即报告至属地防控指挥部。有条件的机构可建立临时隔离房间,并协助、引导来访人员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强化窗口公证服务人员个人防护。公证机构应当为窗口公证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要求其全程佩戴口罩。窗口公证人员要自行健康监测,若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疑症状(如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等)要自行隔离观察,不得带病上班。公证人员离开当地报告、隔离、医学观察等制度按照所属单位要求执行。 多措并举做好公证法律服务。公证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处疫情期间的窗口服务措施、预约电话和网络办证网址,引导群众采取网络申请、电话预约等线上方式做好公证法律服务,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办证需求,尽可能避免人员直接接触。对非急需办理的原则上劝告服务对象待疫情控制后办理,确需开展现场接待办证工作的可在规定范围内简化办证流程。由于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受理的公证业务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办结的公证事项,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核实、审查证明材料尽量通过信息化手段和电话核实,公证书尽量采取邮寄送达。坚决杜绝以疫情防控为名对群众法律服务推诿塞责。
山西省公证协会
2020年2月1日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