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相关问题的通知
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人社部和省人社厅有关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及劳动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琼人社发〔2020〕8号)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以下方式处理劳动关系问题: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 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调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海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到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投诉;涉及到劳动人事争议的,可到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
(一)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办公地址:三亚市迎宾路189号市人力资源市场7楼
联系人:罗 熙,联系电话:88275979、18689628788;
陈漫华,联系电话:88688361、13278968698。
(二)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办公地址:三亚市迎宾路285号房地产交易中心11楼
联系人:陈笑静 ,联系电话:88869391、13807523593。
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31日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