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恢复开放诉讼服务场所的通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恢复开放诉讼服务场所的通告
为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根据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我院决定自2020年5月6日(星期三)起恢复开放诉讼服务场所,各业务部门恢复正常排期开庭。现就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到诉讼服务大厅办理诉讼事项,请自觉遵守我院关于疫情防控和安全检查的各项规定,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出示“绿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消毒、信息登记等防疫工作。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不得进入诉讼服务大厅,请及时到医疗机构诊断。 自觉与他人保持1.5米以上距离,诉讼事项办理完毕后尽快离院,避免人员聚集。 提倡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优先选择网络、邮寄等方式办理业务,提倡公众选择登录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公开庭审。 本院继续通过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www.hbfy.org)、湖北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互联网云上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送达平台等线上方式开展立案、调解、庭审、送达等工作;继续通过12368服务热线开展查询、咨询等诉讼事项。 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的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以及经法院准许参加旁听人员,应按通知时间、地点持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等参与庭审。因进入法庭前要按本通告第一项要求开展防控检测,请各参加庭审活动人员预留足够时间并配合法院工作人员的执勤工作。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尚在隔离期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特此通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3日
2020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