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医保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价格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医保局发〔2022〕22号
- 公布日期:2022.03.28
- 施行日期:2022.03.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天津市医保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价格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2〕22号)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单位:
为更加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变化,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我市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价格,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以下简称混检)价格,统一降至每人份8元,上述标准为政府指导价,上浮为零,下浮不限。 患者单纯进行检测的,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门诊中医辩证论治费)。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2022年3月31日起执行。此前混检价格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2年3月28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