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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税〔2020〕12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愿检尽检”要求,进一步巩固我省疫情防控成果,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精神,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范围内设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资质的疾控机构,在按规定对自愿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个人开展检测时,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检测费用标准为110元/人·次。   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属于临时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级收费项目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收费编码:044717),下设二级收费项目名称“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编码:04471701),收费管理按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4750 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不得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中列支。   四、收费单位须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应财政票据手续,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管理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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