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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梧政办发〔2020〕13号)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2月7日

  梧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聚焦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对在2020年上半年不裁员或裁员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中小企业,给予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的标准确定。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按每人800元标准确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梧州市税务局)   三、延期交纳税款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申报困难的企业,可在申请后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梧州市税务局)   四、减免中小企业部分税费
  因疫情影响,导致中小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梧州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
  对承租我市(含县区、园区)国有(含国有控股)资产类经营物业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020年2至3月的租金,4至6月租金减半。引导和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于在2至6月期间,租赁企业减免租金共计100万元以上且减免比例达到应收租金30%以上的,或减免租金共计50万元以上且减免比例达到50%以上的,由属地县区、园区财政给予不超过免收租金总额15%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上述政策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六、加强对企业信贷支持
  按照《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及金融管理部门支持防疫相关要求,严格落实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障企业在各银行机构信贷余额不下降。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还款的企业,积极通过展期、合理延后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重点工业企业专项转贷资金,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信贷申请,金融机构“特事特办”,简化流程,开辟绿色审批通道,提升融资效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梧州银保监分局,市金投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七、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
  全面落实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凡是政府应拨付企业的各项补助、补偿和专项资金尚未到位的,确保2月底前拨付到位,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加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支持力度
  对疫情期间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新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给予固投金额20%或生产设备50%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采用后补助方式,专项支持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扩能改造。自2020年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梧州市税务局)   九、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只要符合产业政策允许先建后批、边建边批;有条件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先组织生产后补手续。对与疫情相关结售汇和跨境收支,非名录企业实行直接在银行办理,无需在外汇管理部门做名录登记;对企业办理与疫情相关的资本项目结汇支付无需事前逐笔提交材料;对与疫情相关的外债不受外债条款制约现场办理,采取远程工作模式申请,促进收结汇手续简化。〔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支持防控防疫物资进口
  对疫情期间以一般贸易、跨境电商方式为市、县(市、区)进口防控防疫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企业,相应受益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按不超过其进口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因进口口罩、防护服等防控防疫物资需要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口预付款保险的外贸企业,按其实缴保费给予全额补贴,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梧州海关,各级财政部门,中信保广西公司)   十一、支持物流企业配送防控防疫物资
  疫情期间,对以自有运力向我市企事业单位运输口罩、防护服等医用防控防疫物资的物流类企业(不含生产企业)给予资金支持,相应受益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按其实际运输防控防疫物资给予不超过货物运费40%(运入)的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50万元;暂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梧州市税务局,各级财政部门)   十二、建立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机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在疫情期间遇到困难企业的服务和帮扶,通过各类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帮助外贸进出口企业在确保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尽快复工复产和落地投产。(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三、帮助企业降低履约风险
  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对企业新签立的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确定无法履约的订单,由市贸促会协助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降低企业后期被买家反索赔风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贸促会,梧州海关,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市参照执行,从优不重复享受。本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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