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增补新冠病毒感染者重点用药监管目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粤药监办药一〔2023〕4号
- 公布日期:2023.01.06
- 施行日期:2023.01.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疫情防控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增补新冠病毒感染者重点用药监管目录的通知
(粤药监办药一〔2023〕4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新冠感染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药械保障和做好我省农村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新冠病毒变异株可能引起相关症状的用药需求,为充分发掘省内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生产资源,解决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需求持续增加及农村地区卫生健康服务资源吃紧的有关情况,经研究,我局对原《广东省新冠病毒感染者重点用药监管目录》进行了增补(见附件1、2、3)。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感染者重点用药保质量保供应工作的通知》(粤药监局药一〔2022〕106号)要求,对增补涉及的企业和品种做好相关保质量促供应工作。
附件:
1.广东省新冠病毒感染者重点用药监管目录(含新增企业和品种)
2.原目录内品种新增生产企业清单
3.新增品种及生产企业清单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1月6日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