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战疫援企助医疗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战疫援企助医疗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德医保发〔2022〕18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人力资源事业发展部、社会保障就业促进发展部),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医保部门职能作用,支持企业尽快度过疫情经营困难期,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战疫援企助医疗”扶持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医保基金助力企业资金解困
  1.缓解企业医疗保险缴费资金压力。对2022年3月1日以来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暂时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期可延至6月30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向定点救治医疗机构预拨付医保基金。为减轻定点救治医院资金压力,进一步加大医保基金保障力度,在前期预付医保基金的基础上,根据疫情发展形势变化,及时视情况向定点医疗机构增加拨付医保基金,确保医疗机构不因费用问题影响救治。   3.帮助药械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持续做好医保基金向药械企业直接结算医疗机构货款工作。在前期已对集采药品、耗材开展直接结算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医疗机构,试点开展全部药款的直接结算,逐步减少医疗机构对药械企业的欠款,优化营商环境,缓解药械流通领域资金压力。
  二、医保政策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4.支持地产医疗、消杀产品在市医药大健康平台挂网交易。进一步加强与本地企业的沟通联系,将本地企业生产的医疗、消杀类产品在我市医药大健康平台挂网,引导医疗机构优先采购,提高本地企业市场竞争力,同时在突发事件中进一步提高我市物资供应能力。   5.及时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医药企业研发创新,对我市医药企业研发生产的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等,探索纳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促进临床应用。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临时性纳入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纳入医保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6.推动“互联网+”与医疗医保的融合发展。继续推进“互联网+慢特病管理”工作,推动医保、医疗、医药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慢特病患者疫情期间可通过互联网轻松实现网上复诊、就近取药,对特需患者支持上门送药。将省公布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全部纳入医保支付。对疫情期间我市医疗机构开展的符合规定的新“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医保经办服务企业所急所需   7.推行医保经办登记、备案“不见面”办理。对企业医保登记、企业新增职工参保、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个人账户支付门诊慢性病备案、异地就医备案等业务实行“网上办”“掌上办”,鼓励参保单位通过传真、快递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对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等业务的,适当延长期限,确保企业职工享受医保待遇不断档。   8.推行医保定点协议管理“不见面”办理。医药机构可在网上提报医保定点申请,医保经办对有条件的医药机构可通过远程视频进行相关审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卫生室申请加入医保定点,方便企业职工小病不出厂,及时刷卡就医。对发生疫情的县市区,医保定点协议到期未能及时签署的,可申请网上办理,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   9.畅通问题反映渠道,确保医保政策“不见面”落实。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两定机构、药械企业以及参保人能随时反馈相关问题。同时,密切跟踪医疗机构药品耗材使用需求,对医保目录进行动态更新维护。对国家和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以及新冠检测试剂供应情况进行重点监测,及时与相关企业沟通协调货源,保障临床急需。创新执法工作方式,综合运用智能监控、数据筛查、线上调度、自查自纠等方式,坚持落实“首违不罚”“首违轻罚”原则,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