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外引种疫情监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
关于调整国外引种疫情监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计费字[2000]1634号 二000年十二月六日)
自治区农业厅:
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国外引种疫情监测收费暂行标准的请示》的批复(内价费发[1998]102号)经过两年试行,基本符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同意你厅对“从国外引进的种苗,以商业、生产原料为目的的,每批次收取疫情监测费按种植产值的1%收取”降为0.5%的意见,其它监测项目收费标准及征收办法,仍按照内价费发[1998]10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此复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