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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高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温馨提示

辽宁高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温馨提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保障防疫期间法院内外人员健康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打好疫情防控主动仗,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全部延期,时间另行通知。
  2.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纠纷需要立案、提交证据材料或需要联系法官的,请优先选择辽宁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和各级人民法院网及微信公众号、短信、电话等平台和方式办理,尽量避免窗口现场提交,减少接触,降低风险。立案咨询、申诉信访事项,可通过12368诉讼服务电话、信访接待大厅电话024-22696650、22696595、22696593和移动微法院等渠道办理。
  3.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信访接待中心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体温监测、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及时申请立案、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4.如法官安排网上调解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请予积极配合。确需约见的,法官应当事先询问其身体状况,并在法院指定场所、满足防护措施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外单位人员以及当事人必须到法院办理事务的,建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体温监测。
  5.当事人坚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庭的,法官要提前做好对诉讼参与人相关情况的信息核实,包括是否受到疫情影响,近期旅游出行情况及隔离检查经历等,视情决定是否按期开庭。拟近期到法院申请旁听案件庭审的,建议相关人员通过互联网庭审直播方式进行旁听。
  6.跨区域执行案件涉及到异地相关执行事项的,一律通过事项委托方式进行,并报执行局局长批准。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办理或者拒绝受理事项委托的,应当撤销委托。
  7.涉及到财产查控措施的,应当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原则上不开展线下查控活动。如果财产查控措施涉及到承担疫情防控防治职能的医院以及相关疫情防治人员,或者涉及到疫情防控防治用品的相关生产、运输及供应企业或其人员的,应经报本院院长批准后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不得因执行行为影响疫情防控防治工作的开展。
  8.公安机关或异地法院查控到的被执行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执行悬赏举报人举报被执行人行踪或财产线索的,应委托被执行人控制地、财产发现地法院协助处理,慎重采取拘留措施。凡已与公安机关建立查人扣车工作协作机制的,应通知公安机关在此期间暂停实施相关工作机制。
  9.全省各级法院不得组织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不得在夜间外出执行办案,不得在未采取严格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接触当事人。
  10.如有新的提示,以法院最新要求为准,请随时关注“辽宁高院”微信公众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防疫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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