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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市、沈抚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公安局,省内各高等院校:
  按照《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9号)》要求,全省各类学校将分级分类错峰错时复学,为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春季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周密部署,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校园食品安全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春季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中明确的各类学校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关于印发春季开学疫情防控措施40条的通知》(辽新疫防指〔2020〕29号)、《中共辽宁省委教育工委 辽宁省教育厅转发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统筹做好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教育改革发展工作的通知》(辽教电〔2020〕28号)等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履行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安排要全面细致、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疫情防控系列要求在校园食品安全工作中得到全面落实,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明确职责,压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各级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要指导各类学校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校园食品安全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责任、学校主体责任和校(园)长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学校深入贯彻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关于转发<国家四部委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市监联〔2020〕2号)文件精神,按照2020年食品安全建设年要求,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大力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师生自觉遵守疫情防控、食品安全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要专题研究部署疫情防控期间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完善并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校园食品安全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要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机制,配齐配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校长(园长)要切实担负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对重要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研究、亲自督促落实;分管食品安全的校领导要一线指挥,加强对各项工作落实的督促检查,确保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校园食品安全各项要求和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全部落实到位,校园食品安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强化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要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一是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管理,杜绝带病上岗。按照辽宁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严格执行在疫情高风险地区旅居的从业人员自觉推迟返岗或隔离14天后无症状上岗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每日检查,凡有发热、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症状或与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并做好记录工作;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须佩戴口罩、穿着工作服上岗,并及时更换口罩,每天对工作服进行清洗和消毒。进入操作区要对手部等进行清洁消毒,加强洗手及消毒频次,保持手部卫生。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增强自我防护、应急处置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二是严格食品原料管理,规范加工制作。加强食材采购货物交接和食材配送车辆管控,严把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生熟分开、食品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售卖等各道关口,及时清理过期和变质的食品及原料,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禁采购、制作或经营野生动物和其他不明来源的食材食品。严格做好畜禽肉及其制品的合格证明、交易凭证等票证查验和台账记录,对采购的猪肉要查验和留存“两证一报告”。严禁在食品经营场所饲养畜禽和宠物。严禁现场宰杀活畜禽。严禁学校食堂承接非必要性的团体性餐饮服务工作。严禁中小学、幼儿园制售冷荤凉菜,高校在疫情防控期间尽量不提供生冷、冷荤、凉菜、凉面、裱花糕点、生食海产品等制作和销售。三是严格食品配送、分餐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确保配送容器、箱、车清洁、安全并每日进行消毒,落实食品分装要求,对盛放食品的容器、箱进行有效密封,落实餐食保温和配送时间要求,避免送餐人员和师生直接接触,确保配送过程安全。各级各类学校非食堂从业人员不得进行分餐工作。四是定期清洗消毒场所设施,保证清洁卫生。每天对加工区域、就餐区域、人员通道、配送电梯间、洗手间、更衣间等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定时开窗通风或保持新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就餐场所和加工场所空气流通。要严格废弃口罩、餐厨废弃物等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及时清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并每天对垃圾桶和清运工具进行清洁消毒。   三、落实监管责任,严厉打击校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从业人员(含送餐人员)健康管理、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食品安全自查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充分利用“互联网+明厨亮灶”等信息化建设成果,提高监管效率。同时,要将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内食品销售单位、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含中小学生校外托餐经营者)等作为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和飞行检查重点单位,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和食品抽检。对发现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各地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及时受理、依法立案侦查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要加强一线监管人员的安全防护,关心执法人员身体健康。   四、科学组织师生就餐,强化疫情风险防控
  学校要科学安排、合理划分就餐场所、区域,科学安排师生就餐,采取分散用餐或分时段用餐方式,避免聚集用餐。要保持就餐区域、设施清洁干燥,定期消毒。提醒和引导师生佩戴口罩、餐前洗手,在学校餐厅中配备洗手设施和足够的洗手液和消毒液。校领导要采取灵活陪餐方式,对师生就餐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排除风险隐患。   五、强化宣传教育,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
  各地要将宣传教育贯穿于疫情防控期间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始终,督促学校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线上学习培训和抽查考核,提升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师生及学生家长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鼓励学校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运用“互联网+明厨亮灶”等信息化手段,公开疫情防控期间校园食品安全信息,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各地市场监督管部门、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强化联动,形成疫情防控期间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合力。请各地市场监督管部门分别于5月11日、6月12日前将《疫情防控期间春季校园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统计表》及工作情况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各地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于5月11日前将工作情况分别报送至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姓名:王旭东,电话:15712311666
  省教育厅联系人: 姓名:孙宇新,电话:18104015585
  省公安厅联系人: 姓名:王晓波,电话:13604034567
  附件:疫情防控期间春季校园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统计表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公安厅
2020年4月2日

  附件
  疫情防控期间春季校园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内容

项目

数量

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学校、供餐单位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自查数(户次)

学校、供餐单位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查出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个)

学校、供餐单位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完成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整改(个)

约谈学校食品安全负责人(人次)

撤换食品原料供应商(个)

更换供餐单位(个)

执法监督情况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检查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户次)

利用“互联网+明厨亮灶”检查食品经营者(户次)

抽检食品(批次)

不合格产品数(批次)

约谈(户)

责令改正(户)

警告(户)

立案查处(起)

罚没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公斤)

吊销许可证(户)

取缔无证经营者(户)

移送司法案件数(件)

培训教育情况

开展线上培训从业人员(名)

明厨亮灶情况

小学和幼儿园食堂数量(户)

小学和幼儿园食堂明厨亮灶数量(户)

其中:中小学和幼儿园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数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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