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陕西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 发文字号:陕银保监办发〔2022〕1号
- 公布日期:2022.01.08
- 施行日期:2022.01.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金融机构 疫情防控
陕西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陕银保监办发〔2022〕1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陕西省分行、大型银行陕西省分行、股份制银行西安分行,外资银行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西安辖内各村镇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陕西分公司,各信托公司,各财务公司,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当前我省疫情防控仍处于关键阶段,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的复杂严峻形势,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执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积极满足社会公众基本金融服务需求。为进一步做好重点疫情地区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积极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支持,简化服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在受防疫政策影响无法线下办理业务的区域,可通过线上视频调查、双录等方式,收集业务影像资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办理贷款发放和保险承保,待防疫管控措施解除后,补充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线下手续,及时完善业务档案资料;农险承保公示环节电子化,可暂缓实地验标,暂缓提交承保资料;开辟绿色理赔通道,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提供完整理赔单证资料,已确定发生损失的,可采取预付赔款等方式及时赔付。鼓励各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感染新冠肺炎或因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优先处理,应赔尽赔。各财险公司要及时做好车险续保提醒工作,完善线上承保支持,优化简化续保流程,加大电子保单推广力度。 加大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力度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的服务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各银行保险机构向陕西省工信厅发布的全省疫情防控相关物资供应企业名单内企业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服务。各信托公司要积极调动抗疫慈善信托资金支持抗疫工作。 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各保险公司要积极推出各类疫情防控保障类产品和服务。在疫情管控期间,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鼓励根据企业申请,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缓交保险费,将预防费优先用于参保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 强化社会民生领域金融保障
各银行机构要主动对接重要生活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的资金需求,积极推送专属金融产品,并提供线上咨询服务,为客户产品选择及线上申请提供辅导,满足相关市场主体合理资金需求。对地方政府发布的市场保供重点企业,在遵循市场化原则下,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大信贷资源倾斜,提升服务效率,保证疫情期间社会民生领域金融服务质量“不降格”。鼓励各保险公司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在疫情期间为保险客户提供在线医疗援助、心理咨询等健康管理服务。 加强特定群体金融纾困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应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客户自主协商,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鼓励各保险公司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或收入显著下降的客户,制定出台适当延长保险合同缴费宽限期、保险合同复效期限、保单质押贷款还款期限和减免保险合同复效利息、减免保单质押贷款利息等政策。 发挥保险风险管理保障作用
在疫情管控期间,对运输防疫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的相关物流企业车辆,在企业提供政府部门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各财险公司在承保时可暂不执行“见费出单”有关要求,协商适当延期收取车险保费,以缓解物流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对于因受疫情影响较大而暂时无法及时缴纳车险保费的,各财险公司也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承保手续,协商适当延期缴纳保费。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出租车等营业性机动车提出停驶顺延保险期限需求的,各财险公司要积极办理,同时做好停驶期间的风险提示。疫情期间办理停驶顺延保险期限业务的,对交强险暂时取消最短1个月及办理次数限制,商业车险可参照实施。所有机动车辆续保时交强险、商业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NCD)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未按时续保而上浮。 积极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话、网络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做好疫情期间客户业务咨询、问题解答、投诉处理、情绪安抚等工作。对涉及疫情相关的投诉,要建立快速响应机制。拓宽线上纠纷化解渠道,确保矛盾不升级,风险不扩散。充分发挥线上宣传渠道作用,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及防诈骗的提示,帮助金融消费者增强风险意识,防范涉疫情新型电诈等各类金融诈骗。
202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