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武政规〔202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2号)精神,做好我市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所有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载明的陆生野生动物,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或者水生野生动物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严格禁止捕猎野生动物。全市行政区域为野生动物禁猎区。除科学研究、种群调节、疫源疫病监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并依法办理特许猎捕许可证或者狩猎证外,禁止猎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开展清山清网清套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行为。切实加强野外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管理,促进野外种群恢复和保护。 严格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管理。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及动物展示展演需要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其野外种群资源,并确保具备必要的场所、设施、技术、卫生防疫条件。
积极引导现有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转型调整。对受到影响的合法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由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给予一定补偿后退出养殖。对人工繁育种类已列入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畜禽、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养殖企业(户),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集)贸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寄递等经营者和媒介,不得为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消费、宣传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发布广告、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等方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严格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繁育、出售、购买、进口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申请。对已经依法办理的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许可证件或者文书,依法有序撤回并予以注销或者申明作废。对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严格依法审批,加强检验检疫。 加强野生动物监督检查。加大对交易市场、餐饮酒店、电商平台、食品加工等场所的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取缔或者查封、关闭违法场所,对违法企业、违法个人予以惩处,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布。 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全面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对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积极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宣传教育,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 落实保护管理责任。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形成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明确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园林和林业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繁育利用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猎捕、繁育利用监管及实施合法饲养、捕获野生动物的检疫,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野生动物加工、食用、交易和广告监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野生动物运输、寄递监管,海关负责出入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监管和检疫,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猎捕、繁育、运输、加工、交易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野生动物管理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3日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