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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行政复议仲裁活动有关问题的指引(二)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行政复议仲裁活动有关问题的指引(二)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防止疫情扩散,保障人民群众行政复议和仲裁权利,根据自治区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司法厅党委的统一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仲裁活动指引如下:
  一、申请人因疑似或者确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接受医学观察、隔离、治疗,或者身处受疫情影响暂停交通的地区无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20〕5号)精神,春节假期期间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自2020年2月3日起计算。   三、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行政复议机构不能正常开展调查核实证据工作、不能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论证会、协调会等审理活动,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前述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以及仲裁机构不能依法开庭审理案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构、仲裁机构可以依法中止行政复议和仲裁。   四、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按照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安排,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确因承担疫情防控工作,无法按照法定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时间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等材料或者出庭应诉的,应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申请。   五、疫情防控期间,对于行政机关处罚囤积居奇、制造传播谣言、隐瞒病情、拒绝隔离、脱离管控等违法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依法从快处理,依法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行政管理秩序。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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