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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政策及经费保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政策及经费保障的通知
(宁财(社)发[2020]6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有关政策及经费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疫病患者实行免费诊疗
  将所有疫病患者(包括在发热门诊或主动到发热门诊检查的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个人零支付。在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由自治区财政兜底保障。   二、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每人每天给予300元的临时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给予200元的临时补助。工作人员当日累计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在4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补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三、实施医保基金临时特殊政策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及时调整医疗机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异地疫病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将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加强医保基金统筹调剂,医保基金和异地就医预付金出现缺口,自治区财政及时予以拨付。   四、建立防控物资采购“绿色通道”
  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等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具体由采购单位根据疫情需要直接实施采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自治区财政视情对市县予以补助。   五、建立财政资金预拨机制
  财政兜底保障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先行预拨,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垫付,待疫情结束后,自治区财政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据实审核结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制定本地区疫情防控的库款保障应急预案,优先调度疫情防控资金,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六、加强日常经费保障
  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预拨卫生健康、应急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年度预算经费。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统筹年度预算经费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各市县(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日常防护工作经费,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七、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等部门要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层层压实责任。建立自治区与市县(区)对口部门、同级部门间纵横联动机制,共享信息,加强保障,确保疫情防控保障工作及时到位。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帐,及时登记所有疫情患者(包括在发热门诊或主动到发热门诊检查的人员)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补助发放、疫情防控设备和试剂等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数据统计台帐,每天上午十一点前将前期所有疫病患者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补助发放和本级财政投入等情况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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