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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2〕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4日

南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安定,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超出本市处置能力,需要由省级及以上负责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预案另行制定。   1.4 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平战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波及全市多个县(市、区),且出现难以追踪传染源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2)多个县(市、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3)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市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我市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尚未形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县(市、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或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范围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分级标准将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实际适时作出调整。   3.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市卫生局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报请市政府启动市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职业中毒事件处置由市安监局负责,其工作方案由市安监局另行制定。
  各县(市、区)卫生局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报请地方政府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市和县(市、区)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协调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并承担相应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见附件1。
  3.1.2 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各县(市、区)相应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由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县(市、区)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3.2 现场指挥部
  发生Ⅰ、Ⅱ、Ⅲ(必要时)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上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动社会资源力量参与处理,提出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现场指挥部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必要时吸收相关专家参与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领导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委派,各应急小组组长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下设以下8个应急小组:
  信息收集评估组:由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组成。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市和有关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等技术调查,组织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监测与救治工作,了解、掌握、报告各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当地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应急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和影响,向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市安监局负责职业危害事故的信息收集评估及调查处置。市公安局负责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情况信息收集评估,对提出下一步的应对措施建议。
  预防控制组:由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教育局、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通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物价局、市外侨办、市台办等组成。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市和县(市、区)有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防和控制工作,包括进入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组织对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用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对相关人员采取医学隔离措施,组织对现场采取消毒、隔离措施,对地方开展的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进一步的预防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参加现场应急处理的各类工作人员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等。市安监局负责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预防控制。市公安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必要时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市农委、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通质监局负责对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各环节的追踪和处理。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对人员疏散提供交通道路保障,同时对需要采取防控措施的交通工具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学校的预防控制工作。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口岸的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传染病收治机构、急救医疗机构等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及其相关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进一步加强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建议。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武警南通支队组成。市公安局负责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社会治安动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对采取进一步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组织指挥县(市、区)公安机关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依法协助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采取法定措施,维护指挥部的工作安全。
  后勤保障组:由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南通电信公司等组成,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指挥部及相关人员的生活保障、交通保障、通信保障、卫生防护和医疗保障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协调、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调度、生产和供应工作;组织、协调和及时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市财政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所需经费提供保障。
  基层工作组:由市民政局、市农委、市公安局等组成。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农村镇村两级和城市社区管理组织,开展居民宣教活动,做好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稳定工作。
  救助捐赠组: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等组成。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捐赠,研究制定对困难人群的救助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宣传报道组:由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等组成。由市卫生局牵头,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3 日常办事机构
  市卫生局设立市卫生应急办公室,作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
  市卫生应急办公室职责: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组织和协调职业中毒事件以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指导县(市、区)及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建立与完善卫生应急信息和指挥系统;指导和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拟订全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计划,并对其调用提出建议;组建与完善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库和卫生应急队伍;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自然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与辐射事故等突发事件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对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市级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组织开展卫生应急科学研究和健康教育;负责管理市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工作;承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国内外卫生应急相关领域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工作进展,对我市卫生应急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2)参与制定我市卫生应急体系建设与发展有关规划、政策、预案及各类技术方案;
  (3)对卫生应急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恢复与评估等各环节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对卫生应急领域重大项目的立项和评审提供意见和建议;
  (5)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6)承担市卫生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局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3.5 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5.1 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救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临床用血供给,依法进行报告,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接受专家委员会的技术指导。
  3.5.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对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分析和预警,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置等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具体落实接触者追踪、消毒、隔离等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措施,汇总上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与支持。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类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和实验室监测工作。
  3.5.3 卫生监督机构:按要求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监督检查和对责任单位违法事实的取证;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或技术部门提出的处置建议采取行政控制措施;监督事发单位进行整改和善后;依据技术部门对事件性质的判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
  市卫生监督所按要求组织实施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工作,对县(市、区)的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县(市、区)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工作。
  3.5.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国外传染病检疫情报,及时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提供动态信息;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6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南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所属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展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2。   3.7 应急联动机制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统一组织协调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与医疗救治工作。需要省或省有关部门支援时,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报省应急指挥中心,或者由市有关部门报省相应主管部门,在省或省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动军队和武警部队支援时,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按程序提出申请。   4.1 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预警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按照以下权限确定: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由国家发布或者授权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发布;
  重大(Ⅱ级,橙色)预警,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发布;
  较大(Ⅲ级,黄色)预警,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一般(Ⅳ级,蓝色)预警,由市级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报受理电话为12320(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外公布的电话)。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报告同级政府的同时,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4.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及经济损失等内容。
  4.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市、区)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见附件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递与事件判定流程图见附件4。
  4.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和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及时汇总后报市政府和省卫生厅,并向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通报。信息发布统一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市卫生局获得市外、境外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交流情报时,应当及时向县(市、区)卫生局和监测单位通报,并就事件对本市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本市的应对措施。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等人群聚集场所、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分级响应
  5.2.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由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报请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2.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立即启动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做好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置、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置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非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服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调度,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5.2.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对本市发生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各应急小组和相关专家组赶赴事件发生地,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实际,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资金与后勤保障等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变化发展形势,向省和国家提出救援申请。
  5.2.4 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可能导致的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由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处置工作。各类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治安动态,采取有针对性预防措施,依法予以打击。公众恐慌所致抢购商品、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安全事件,由工商、经信、公安、宣传、信访等部门及时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进行耐心说服、疏导工作,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5.3 应急响应措施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安监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卫生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5.3.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采取疫情控制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9)做好新闻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通报工作,信息通报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5.3.2 市、县(市、区)安监部门
  (1)组织开展职业中毒等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职业中毒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
  (4)加强督导检查。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发布信息与通报。及时发布和通报向社会发布的职业中毒事件的信息、公告及通报职业中毒事件情况。
  (6)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5.3.3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等应急控制工作。
  (4)加强督导检查。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发布信息与通报。及时发布和通报国家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经授权)向社会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告及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制订诊疗和疫情控制技术标准规范。针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组织力量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5.3.4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病例分析、会诊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3.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按要求分送南通市、省和国家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工作。
  (5)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3.6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3.7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5.3.8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4 应急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须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报请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逐级报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1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灾人员,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市有关部门会同当地政府联合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生活保障,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工作。   6.2 社会救助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   6.3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4 抚恤、补助与补偿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市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建立健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通报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软件、数据库等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建设。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医疗救治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7.1.3 .1 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应急救治工作需求,建设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并以市直医疗机构的急诊科为基础,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全市统一指挥的急救网络。各县(市、区)建设120指挥调度平台,单独或依托综合医院设置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急救医疗站(120),并合理布局,选择急救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
  7.1.3 .2 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第三人民医院作为独立设置的传染病专科医院,负责传染病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的集中收治和危重传染病人的重症监护,同时承担传染病防治领域的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区域内技术指导职能,并严格按标准进行改造。各县(市、区)应因地制宜改造建设县级综合医院的传染病区,实施统一管理,承担传染病人的收治任务。
  另相应设置有关病种的临床观察病例集中收治医院,平战结合,需要时立即转入相应状态。
  7.1.3 .3 紧急医学救援基地
  依托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建设我市综合性医疗救治基地;确定市第一人民医院为我市职业中毒医疗救治、烧伤医疗救治基地;确定市第五人民医院为我市核和辐射定点去污洗消医院。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危险源分布情况指定当地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中毒等医疗救治工作。
  7.1.4 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各级有关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5 应急处置队伍
  市、县(市、区)各相关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相应的应急处置队伍,配备应急专业装备,并加强队伍管理培训。
  7.1.6 培训与演练
  加强对相关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防制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医务卫生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能力、应急防治能力。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7.1.7 科研与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2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各相关部门做好通信和交通保障。   7.3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增强市级调控能力,建立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所需物资。市、县(市、区)卫生、发展改革、经信、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   7.4 资金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5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各类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各级政府和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革命烈士。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应急处置工作延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9.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数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卫生应急办公室备案。
  县(市、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卫生应急办公室备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5年10月14日《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通政发〔2005〕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职责
  2.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略)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递与事件判定流程图(略)
  附件1:
  南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督促本预案的落实。建立健全市、县(市、区)、街(镇)三级疾病信息报告体系,完善南通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系统,确保信息畅通;完善卫生应急指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会同发改、财政、经信、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对引起食物中毒的餐饮服务环节进行追踪和处理。
  市安监局:组织、指挥和协调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职业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计划;参与组织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
  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组织、协调、指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突发事件区域治安管理,开展司法调查;维持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落实疫区交通管制,保证应急车辆通行;协助实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等应急处理措施;协助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农委:负责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和对人类密切接触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监测;及时通报动物疫情;加强农、兽药管理;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以及在农村中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查处违法偷猎、贩运、销售和加工染疫野生动物的行为;对引起食物中毒的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进行追踪和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医疗垃圾、废水及放射、化学毒物污染的监督管理;对核设施安全、废弃放射源和废弃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采取防控措施,避免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的发生,防止环境污染;组织对水域的环境监测和化学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保护水源。
  市城管局:负责牵头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地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垃圾的清运、处理。
  市交通局:负责做好交通工具、站场、码头的清洁消毒,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紧缺物资和人员的运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交通运输管理;组织协调交通运输单位,按照卫生部门的工作指引,协助卫生等其他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资金,根据市政府要求安排经费,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日常运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市城建局:负责做好城市饮用水供应的卫生安全管理和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配合卫生部门落实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市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及抚恤政策。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保障科研安全,开展国内外的科研合作与交流。
  市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市物价局: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市外侨办(港澳办)、市台办:负责与涉外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为在我市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提供健康保障服务,做好咨询、宣传和解释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托幼机构实施预防控制措施,收集学校托幼机构的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情况,并会同卫生部门分析、研究、提出学校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园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防护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保健食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供应和因保健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工作。
  南通工商局:负责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生产供应,对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流动环节、对流入市场的污染食品、染疫动物、有毒有害物品进行追踪和处理。
  南通质监局:对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进行追踪和处理。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把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正确舆论导向,组织协调市直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和加强公众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爱卫办:负责牵头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染疫、染毒动物无害化处理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组织消杀队伍落实环境消毒;负责宣传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环境卫生综合质量。
  南通火车站:负责组织对进出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电信、移动和联通公司:负责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负责国外机构、国际国内红十字会和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救灾款物的接收和管理,志愿者的招募和组织。
  武警南通市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驻通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市应急办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预案,建立责任制,制定工作规范,确保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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