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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
(邯政办字〔202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41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就业优先政策实施力度
  (一)加紧复工复产。合理确定复工复产条件,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杜绝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加快重大工程项目、出口重点企业开复工,以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为突破口,全力以赴推动重点行业和低风险地区就业,循序渐进带动其他行业和地区就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企业日常防护物资需求,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
  (二)大力减负稳岗。加快实施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吸纳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照减免月份顺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
  (三)提升投资和产业带动就业能力。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把就业作为优先目标予以重点考虑,坚持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相结合,以产业质量提升和规模扩大带动、吸引、促进就业水平不断提升。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投资促进局)
  (四)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投资促进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邯郸银保监分局、市妇联)
  (五)拓展灵活就业渠道。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   二、确保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就业
  (一)引导有序外出就业。针对企业和职工需求,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保障员工返岗安全便捷畅通。引导劳动者有序求职就业,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鼓励低风险地区农民工尽快返岗复工。推广健康信息互认等机制,提升对成规模集中返岗劳动者的输送保障能力,探索组织点对点的定制化运输服务。对组织集中返岗、劳务输出涉及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给予支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输出地依据劳动合同给予一次性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一次性输出50人以上的,给予1.5万元补贴;一次性输出100人以上的,给予4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
  (二)支持就地就近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挖掘本地建设带动就业潜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农产品初加工、休闲旅游和生活性服务业等,吸引农民工在农业前端、后端和农村内部就业。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春耕备耕,从事特色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广泛发布复工信息,鼓励企业吸纳本地求职人员就地就近就业,提高复工率。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农民工就业岗位。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优先帮扶贫困劳动力就业。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鼓励和引导企业更多招用贫困劳动力。推动企业、扶贫龙头企业、扶贫微工厂(扶贫车间)、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项目及早复工复产,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优先上岗。利用公益性岗位提供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优先对贫困劳动力托底安置。各县(市、区)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开发办)   三、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扩大企业吸纳规模。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积极开展“线上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简化就业手续办理和就业服务程序,畅通高校毕业生本地就业渠道。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招聘计划同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要在人力资源市场公开招聘,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不得随意毁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烟草局、市邮政管理局)
  (二)扩大基层就业规模。各县(市、区)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今明两年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落实中央和省出台的改革措施,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扩大招生入伍规模。按照国家要求,做好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扩大规模工作。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健全参军入伍激励政策,大力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邯郸军分区)
  (四)扩大求职补贴和就业见习规模。将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纳入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范围。维护就业公平,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按中断见习时间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将不足见习时限的剩余补贴给予见习单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国资委、团市委)
  (五)适当延迟录用接收。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四、兜底保障困难人员
  (一)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2020年4月底前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通过就业创业帮扶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按为安置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五、优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聚焦就业重点群体、本地特色产业、市场急需工种,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大失业人员、农民工等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时间。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按照省部署,动态发布急需紧缺职业技能标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提高就业服务水平。按要求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扩大人力资源供求双方在线办理事项,加大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对大龄和低技能劳动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推送岗位信息,提供求职、应聘等专门服务。低风险地区可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优化用工指导服务,鼓励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依法规范裁员行为,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   六、压实主体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稳就业各项工作。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市疫情期间稳就业工作,县级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明确或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领导机制,明确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等任务目标,层层分解目标,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实化扶持政策。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将稳就业作为当前首要工作,加大政策协同,明确自身工作责任和推进路径,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多渠道供给机制,提升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二)妥善应对失业风险。密切关注经济和就业形势变化,健全失业监测预警机制,通过大数据比对、会商研判等方式,多维度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就业和用工监测。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报告机制。启动就业岗位调查,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妥善处置。
  (三)强化资金保障。加大本地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投入力度,完善多渠道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就业创业政策落实落地。市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稳就业工作推进和政策实施需要,统筹用好就业创业、职业培训、风险储备等方面资金。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加速稳岗返还、保生活政策落地见效。
  (四)开展表扬激励。利用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发挥线上线下就业创业推介平台作用,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社会预期,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稳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持续开展就业工作表扬激励,完善激励办法,依据就业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工作机制建立成效等进行考核,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市、区),及时予以资金支持等方面的表扬激励。
  (五)督促工作落实。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在相关督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持续跟踪调度落实,重点督促政策服务落地及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按照国办发〔2020〕6号文件要求,上述新增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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