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卫明电﹝2020﹞55号)


各市(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自发):
  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2月1日,生态环境部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全面做好医疗污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和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医疗污水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负总责。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临时隔离场所及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具体负责医疗污水的处理,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要求,确保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具体负责城镇生活污水的处理,确保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医疗污水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医疗机构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恶意排污等违法行为。   二、加大水质监测频次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每日要对“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进行监测。对“医疗机构”医疗污水,要重点监测粪大肠菌群数,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工艺处理污水的,还要监测总余氯指标。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要重点监测粪大肠菌群数指标。出现异常或超标情况,要立即向设施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各地要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确保监测人员人身安全。   三、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各地要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消毒杀菌工作的帮扶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频次每日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各地要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情况“日报告”制度,每日17时前将医疗污水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及排放的水质情况向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报告。省直相关部门要适时公开相关信息。   五、强化督导问责
  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地方医疗污水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对疫情发生地区,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对在“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中,重视程度不够、消极应付、工作不力,导致出现漏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
  特此通知。
  附件: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略)
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代章)
2020年2月3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