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太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23号——太原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十个一律”的通告
太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
(第23号)
太原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十个一律”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现通告如下:
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及从疫情重点地区到并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疫情防控公告后,村(居)、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和长途车站、公交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等工作人员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特效药”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诈骗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太原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