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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医保局、天津市人社局关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由临时目录转为我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医保局、天津市人社局关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由临时目录转为我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目录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1〕17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施意见》(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8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配合做好进一步提升新冠病毒检测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30号)、市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1〕42号)的要求,取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临时医保政策,正式纳入我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报销的项目
  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冠状病毒(变异株)抗体测定项目纳入本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具体标准见附表。附件所列支付标准为最高标准。   二、报销范围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及疑似患者,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或冠状病毒(变异株)抗体测定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新住院进行工伤医疗或康复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或冠状病毒(变异株)抗体测定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含入院前完成检测,仅限一次),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月10日执行。《市医保局关于公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医疗服务项目临时医保政策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30号)和《关于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71号)同时废止。
  疫情期间,确诊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或冠状病毒(变异株)抗体测定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标准表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人社局
  2021年2月9日

  附件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标准表

序号

项目

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项目等级

增付比例

单位

最高支付

标准(元)

备注

1

新冠病毒

核酸检测

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本采集、交接、签收、处理(根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RNA,与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进行实时扩增,分析扩增产物,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A

0

人份

80

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患者。

2

冠状病毒

(变异株)

抗体测定

包括IgG或IgM抗体。样本类型:血液。样本采集、签收、处理,加免疫试剂,温育,检测,质控,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A

0

43

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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