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 制定机关: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字号:甘建房〔2020〕147号
- 公布日期:2020.04.15
- 施行日期:2020.04.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疫情防控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甘建房〔2020〕147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指南》,现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三点要求,请指导企业一并贯彻执行。
一是继续做好复工复产后的疫情防控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要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指导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坚决防止发生聚集性传染事件。房地产企业(含开发、租赁、中介、物业)负责人是本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企业总公司、分公司、经营门店、售楼处、物业小区等要逐级设立防控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属地政府、街道、社区及定点医院,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定期报送有关信息,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二是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场所管理。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办公场所、施工现场疫情宣传工作,了解防治知识、配合防控工作;可暂停使用指纹考勤机,改用其他方式对员工进行考勤;要加强办公场所的通风、清洁消毒,所在入口处对员工检测体温,每日定时对售楼处公共区域、办公区进行不少于2次的消毒作业。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带领客户现场查看房源时,原则上不超过1人,并做好进出人员的登记。物业企业继续做好小区重点部位的消毒清洁工作,加强小区进出人员的管理和体温检查,特别是要做好对进入小区施工的家装公司从业人员的测体、登记等工作。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及保障措施。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期间疫情的监督检查,发现防控工作不到位的,严格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立即改正,同时,要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协调解决房地产企业日常物资需求,对企业自行解决防疫物资有困难的,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支持,对企业招工有困难的,主动与劳动就业部门对接,切实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升企业惠及面和获得感,坚定复工复产信心。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建办房函〔2020〕142号)(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15日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