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 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黑医保发〔2020〕39号
- 公布日期:2020.05.08
- 施行日期:2020.05.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黑医保发〔2020〕39号)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愿检尽检”的有关要求,我省开展了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的集中采购,中选价格有所降低。为进一步减轻广大群众的负担,把降价的实惠让利于民,决定将在哈中省直公立医疗机构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同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关于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通知》(黑价联〔2017〕25号)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原最高价格为189元,现调整为135元,此价格为政府指导价格,上浮为零,下浮不限。项目编码、名称、内涵等详见附表(附件: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此项目为疫情期间临时项目。 在哈中省直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标准,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杜绝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重复收费、变相提高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服务收费等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地可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参照在哈中省直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标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执行情况的监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此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自2020年5月12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8日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8日
附件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 内容 | 计价单位 | 现行价格(元) | 说明 | ||
三级 | 二级 | 一级 | ||||||
250403065-a | 新型冠状病毒 (Covid-19) 核酸测定 | 样本采集,按操作规程检测,审核结果,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
| 项 | 135 | 135 |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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