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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有关诉讼事项安排的公告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有关诉讼事项安排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本院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我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请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或者等本院另行通知。   二、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2月3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五)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亦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三、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我院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五、疫情防控期间,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我院将通过网上执行查控系统等合法安全的方式办理,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部分案件需要线下查控和现场执行的,因受疫情影响,可能存在延期,敬请谅解。   六、拟近期到我院办理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相关人员尽量通过诉讼服务网或者河南移动微法院、邮递等方式办理。   七、所有来院的外单位人员和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入法院办公区、审判区均须佩戴口罩,并配合我院相关安全检查。
  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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