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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批准建设重大传染性疾病防控与诊治山西省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批准建设重大传染性疾病防控与诊治山西省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晋科基发〔2020〕12号)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山西白求恩医院、山西医科大学、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山西省中医院、山西大学、山西高等创新研究院、山西康宝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信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重大传染性疾病,省科学技术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依托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山西白求恩医院、山西医科大学、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山西省中医院、山西大学、山西高等创新研究院、山西康宝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信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重大传染性疾病防控与诊治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实验室建设纳入“111”创新工程、“136”兴医工程给予重点支持。
  请各单位抓紧按照省重点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落实有关政策和建设经费,组织高水平科研队伍、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和提升实验研究条件、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做好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实验室要把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组织科研人员集中精力开展诊疗方案、有效药物、病毒溯源等协同攻关,确保高效率高质量完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科技攻关任务。科研人员要坚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把研究成果应用到疫情防控中。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验室自主设立的课题,在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后,视同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特此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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