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宜昌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通告
宜昌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障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身体健康,根据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宜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现就相关仲裁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本会将于2020年2月3日正式恢复工作。 取消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宜昌市取消公共交通管制期间安排的在宜昌市举行的所有庭审、调查、调解等仲裁活动,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需要,另行通告。 当事人、代理人因纠纷需要近期向本会立案、提交证据材料的,建议通过邮寄的方式,尽量避免现场提交立案材料,以减少外出、降低风险(邮寄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157号宜昌仲裁委员会,联系电话0717-6256511);当事人近期需要联系本会工作人员的,请优先电话或微信联系;确有紧急情况需要到本会办理仲裁业务的,请提前与办案秘书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期参加仲裁开庭的,可根据《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向本会申请延期开庭,具体开庭时间以本会通知为准。 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请所有来本会的相关人员佩戴口罩,做好卫生防护措施。如有发热等症状,请及时告知,以便工作人员采取相关措施。
值此非常之期,宜昌仲裁委员会感谢各位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和相关仲裁主体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配合。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努力提供优质仲裁服务,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带来的影响,因采取必要防控措施造成不便,敬请谅解。祝愿大家平安健康!
宜昌仲裁委员会
2020年1月31日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