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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克拉玛依市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克拉玛依市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克政发〔2012〕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准确、有序、高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我市结合现阶段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对《克拉玛依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新克政发〔2006〕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完善后的《克拉玛依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12年12月6日

  克拉玛依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规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应急管理部门应急资源的作用,及时、准确、有序、高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市辖范围内四个行政区及农业开发区连片发生疫情。
  (2)牲畜口蹄疫:在14日内,市辖范围内四个行政区及农业开发区连片发生疫情。
  (3)突然暴发流行疯牛病、炭疽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出现我国尚未发现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发生。
  (5)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市辖范围内有两个以上行政区(含农业开发区,下同)连片发生疫情,并且疫点数在5个以上;或一个区有5个以上疫点。
  (2)牲畜口蹄疫:在14日内,市辖范围内有两个以上行政区连片发生疫情,并且疫点数在5个以上;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疫情的。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市辖范围内有两个以上行政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出现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传入我市或发生。
  (5)自治区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市辖范围内1个区发生疫情;与我市相邻的县(市)发生特别重大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市辖范围内1个区发生疫情;与我市相邻的县(市)发生动物别重大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大面积暴发流行,且涉及2个以上行政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 周边毗邻地区或我市跨区域放牧区域发生口蹄疫等疫情。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1)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疫情在周边县市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行政区内呈零星散发。
  (3)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辖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疫情确认
  在市辖范围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疫情的确认,须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专家,通过现场调查诊断,最终由国家指定实验室确定。
  (1)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血清学检测为阳性;经自治区兽医实验室诊断,确认未经免疫的禽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阳性;或者在禽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力禽流感毒株。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2)牲畜口蹄疫的确认: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发病急,经自治区兽医实验室诊断,确认有口蹄疫病毒感染。
  (3)其它一、二类动物疫病的确认,依照国家、自治区的诊断技术规范执行并确定。   1.6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应急工作责任制;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区两级政府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可能引发的各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对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4)科学指导,依法处置。
  贯彻依靠科学技术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工作方针,实施科学防治,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防控技术和应急技术装备,发挥专家、技术人员的作用,实现科学决策,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具体防控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能力,对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等环节实行依法管理,使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及其下设的办公室组成。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
  2.1.1克拉玛依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构成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农林牧业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农林牧业局、动物疫病控制与诊断中心(兼动物卫生监督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克拉玛依区、独山子区、白碱滩区、乌尔禾区、农业综合开发区管委会。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林牧业局,主任由市农林牧业局局长、卫生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农林牧业局分管副局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担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为指挥部办公室成员。   2.2 应急指挥机构工作职责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职责:负责审定全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做出处理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具体的应急措施和意见;落实应急经费和物资储备,并按照指挥部决策部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控制、扑灭措施并监督检查。   2.3 部门职责
  2.3.1市农林牧业局:在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安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兼市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下同)依法开展疫情控制扑灭工作。
  (1)组织提出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措施并监督落实;
  (2)指导各区(含农业综合开发区,下同)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3)做出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的使用计划;
  (4)做好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现场核实和报告、通报;
  (5)负责组织辖区内野生动物的疫情监测,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6)提出组建疫情处理应急预备队方案提交政府予以落实,加强技术培训,并进行演练;
  (7)加强全市动物防疫队伍的建设和技术培训,提高防疫队伍的战斗力;
  (8)结合实际,负责对本预案及时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1)负责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筛选分析,采集病料送检,及时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范围意见和解除封锁方案;
  (3)对疫点、疫区的封锁、病畜禽隔离、紧急免疫、疫点内染疫畜禽和同群畜禽的扑杀、无害化处理及消毒等措施的实施;
  (4)负责疫情报告期间的紧急处置,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5)监督、指导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及饲养场周围环境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6)对疫区封锁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追踪处理;组织紧急免疫接种;
  (7)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并统一管理。
  2.3.2市发改委: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2.3.3市财政局:负责安排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经费和应急物资储备所需资金,保证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2.3.4市经济委:负责关闭疫区内的定点屠宰场,并对其他定点屠宰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乱宰行为。
  2.3.5市工商局:负责关闭疫区内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并对其他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2.3.6市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置和救济工作。
  2.3.7市卫生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2.3.8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配合做好强制扑杀工作和协助执行任务。
  2.3.9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协助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协助做好流通环节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的检查管理工作,防止疫情扩散;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2.3.10 市司法局: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工作。
  2.3.11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药品、物品储备和供应。
  2.3.12 市科技局: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技术储备,及时安排相关科研项目和课题研究。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并积极支持、协助、指导做好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区(含农业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由辖区各相关部门组成的区级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在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调集辖区有关资源,负责做好管辖区内发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专家委员会
  市农林牧业局负责组建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本市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3.1 监测
  市、区两级监测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下达的动物疫病监测任务以及辖区动物疫病的流行规律,制定监测方案,认真执行疫情监测制度和操作规范,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和总结材料,切实做好辖区动物疫病的监测。
  各区动物防疫机构按照辖区的畜牧养殖区划,在各乡、镇、场等配置村级防疫员,并负责疫情监测报告,形成辖区疫情监测网,并收集监测数据;市级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机构及时对汇总的疫情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作出预测预报。   3.2 预警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及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可能趋势,及时发布各种动物疫情的预警信息。
  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个预警级别。   3.3 疫情报告
  疫情报告按照辖区负责制的原则,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市级疫情报告电话: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电话0990-6287732;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990-6234239。
  各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要设立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员和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布。
  3.3.1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疫情报告体系按规定内容和程序及时向所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或发现可疑疫情后,应立即派人赴现场诊断,并同时上报所辖区指挥部办公室。初步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采取防疫措施,并在4小时内同时上报市级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要及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市级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采集病料,并进行实验室初步诊断,对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在4小时内由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化验室进行确认。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后,要立即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同时上报自治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并向有关单位通报。
  3.3.2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 责任报告单位
  a.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c.区级以上人民政府;
  d.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 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 责任报告人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人员;饲养、隔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3疫情报告形式和内容
  (1)报告形式:各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2)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品种、日龄、临床病变、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初步诊断结果;养殖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3.4疫情报告管理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置专门疫情报告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报上一级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自疫情初步诊断之日起,执行疫情日报制度,并上报疫情处置工作动态信息;最后一个病例处理后,疫情后续进展情况每周上报一次,直至封锁令解除。疫情信息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动物疫情公布的规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擅自发布透露疫情信息。
  4.1 先期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有效控制疫情发展。事发地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
  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信息的同时,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市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下达应急处置指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工作组,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疫情。较大、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分别由区人民政府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疫情。   4.2 应急相应的原则
  4.2.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应急原则迅速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依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及时降低响应级别,撤销预警。
  4.2.2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区域,接到市级发布的疫情通报后,由区农林牧业局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传入和发生,并按照市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3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疫情,或者需要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协调处置的较大以上疫情,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发出请求,由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协调其他应急力量予以增援。   4.3 应急响应
  4.3.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疫情):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应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指挥,按照自治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规定做好应急处理工作。超出市政府处理能力的,向自治区请求支援。
  确认一级重大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除落实二、三、四级疫情的应急措施之外,市级指挥部应组织各区、各有关单位落实以下工作:
  (1)市级指挥机构应当采取的措施
  a组织召开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研究、决策全市疫情控制有关事宜,宣布相应区域进入应急状态。当疫情涉及到两个区范围时,建议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b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迅速开展重大动物疫情调查与处理,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并将疫情详细情况及控制意见的评估报告上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
  c组织落实紧急免疫和消毒工作,并根据需要向疫区调配市级储备库的应急防疫物资。必要时,向自治区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d市农林牧业局与卫生局要进行信息沟通,对高危人群进行监测,排查疑似病例。
  e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并及时将疫情有关信息分别上报至市防治重大疫情指挥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自治区防治重大疫情指挥部办公室。
  f疫情扑灭后,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经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同意,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实施应急预案,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2)区级指挥机构应当采取的措施
  在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防疫责任辖区负责制的要求,具体组织落实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扑灭的应急处理措施。
  4.3.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疫情):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应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应急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乡(镇)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确认二级重大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除落实三、四级疫情的应急措施之外,市、区两级指挥机构分别落实以下工作:
  (1)市级指挥机构应当采取的措施
  a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增加疫情监测频率,扩大监测覆盖面,发现和排查可疑病例;对发现的可疑疫情,要及时采集病料送检予以确认。
  b疫情确认后,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要立即召开会议,全面部署重大动物疫情控扑工作,安排发生疫情的区组织实施疫情控制、扑灭措施。
  c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员赴疫区指导协调疫情控制、扑灭工作,协助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督导发布封锁令,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d组织落实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并根据需要向疫区调配市级储备的应急疫苗、药械等防疫物资。
  (2)区级指挥机构应当采取的措施
  a发现疑似疫情时,应及时采取临时隔离、封锁措施,限制同区域人员、车辆和动物及其产品流动。
  b疫情确认后,组织召开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决策辖区疫情控制有关事宜,向相应的区域及各有关部门宣布进入应急状态。
  c组织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发布封锁令,并将有关情况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
  d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按照划定的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封锁区域,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疫情普查以及限制人员及动物、动物产品、运输工具流动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在本辖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等紧急措施。
  e依法在交通要道设置临时消毒检查站查堵疫源,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维护社会稳定。
  g按照规定做好辖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及时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疫情信息。
  4.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疫情):由区政府应急办公室报请区政府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分管副区长、区畜牧兽医主管局长应在1小时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区应急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乡(镇)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副市长为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相关委办局和乡(镇)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疫情控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需要时,市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持。
  (1)市级指挥机构应当采取的措施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周边毗邻地(州)、市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了解和信息沟通,并向各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传入。
  (2)区级指挥机构应当采取的措施
  a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要安排做好辖区的疫情普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排查可疑病例。
  b组织实施紧急免疫接种以及消毒和疫情普查工作,同时加强对外调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c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提高居民自我保护意识。
  4.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疫情):由区政府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并全权指挥。
  (1)市级指挥机构应当采取的措施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周边毗邻地(州、市)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了解和信息沟通,并向各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传入。
  (2)区级指挥机构应当采取的措施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要安排做好辖区的疫情普查和预防监测工作。
  5.1 物资保障
  建立市级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物资储备库设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应急物资种类、数量根据各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求,按上年疫苗、药品和器械使用总量的20%储备。
  5.1.1储备的应急免疫、消毒、防护器具等物资,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实行统一订购、下发使用。
  5.1.2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及时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5.1.3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不得挪用。
  5.1.4储备物资种类。
  (1)疫苗 按照应免动物数量,由防重办安排统一订购疫苗,并实行逐级发放;
  (2)消毒药品 烧碱、甲醛、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等药品;
  (3)消毒设备 高压消毒机、便携式消毒器及消毒液容器;
  (4)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橡胶手套、大褂、防护靴帽等;
  (5)密封用具 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病料转运箱;
  (6)运输工具 密封防护卡车;
  (7)通讯工具  移动电话、车载电话、对讲机;
  (8)其他 毛巾、手电筒、注射器、疫苗冷藏箱、针头等。   5.2 资金保障
  市财政按年度安排应急防疫物资储备、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和扑杀病畜禽补助等所需准备金。疫情处置结束后,按有关规定标准拨付扑杀畜禽的补贴资金。   5.3 技术保障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落实全市重大动物疫情的临床诊断和疫情处置技术指导。   5.4 人员保障
  由各区组建疫情应急预备队,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具体实施对疫区的封锁、消毒和对牲畜的隔离、扑杀、紧急免疫接种及无害化处理等有关疫情处置工作。同时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5.4.1疫情处理预备队的组成
  (1)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2)扑杀、消毒处理人员;
  (3)维持社会秩序公安及武警人员;
  (4)医疗卫生防疫人员;
  (5)紧急物资运输人员;
  (6)其他辅助人员等。
  5.4.2疫情预备队的培训演练
  各区要组织对疫情应急预备队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培训内容包括:
  (1)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疫情控制、扑灭技术知识。
  a病料采集,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b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c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2)个人防护知识。
  (3)治安与环境保护。   5.5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5.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5.7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区的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彻底消毒后,次生、衍生和疫情危害被基本消除,并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突发动物疫情控制工作结束后,承担疫情处置工作的应急指挥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市、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同级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审批,同时应将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通知参与疫情控制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6.1 一级疫情响应结束,由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向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申请,按程序报批宣布。   6.2 二级疫情响应结束,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报请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意见,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3 三级疫情响应结束,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意见,报请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4 四级疫情响应结束,根据自治区通报,待周边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请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意见,待批准后解除有关的紧急控扑措施等,并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7.1 疫情评估
  重大动物疫情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危害、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紧急免疫接种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各有关部门按照专家的评估改进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7.2 责任和奖惩
  对在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处理过程中,因预防措施不到位或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疫情扩散或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参加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7.3 灾害补偿
  按照国家有关重大动物疫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后,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7.4 宣传报道
  按照国家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宣传报道及自治区突发共同时间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负责统一管理和发布。在没有接到国务院、农业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通知之前,不得接受任何新闻媒体关于重大疫情防治工作的采访。疫区以及相应的工作现场严禁新闻媒体和与疫情防治无关的人员进入和拍照、摄像等。   7.5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1.1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8.1.2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8.1.3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8.1.4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8.1.5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8.1.6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8.1.7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区参照本预案,按照辖区负责制的原则,制定落实区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林牧业局负责解释,并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修订条款说明

  第一项:新增目录一栏;
  第二项:新增: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原预案第三章第三项基础上进行修改);原预案当中的“疫情的应急措施”修改为4.3应急响应,其中疫情级别由原来的三级,按照国家整体预案体系建设标准,调整为四级。
  新增1.6工作原则
  第三项:由原来的六章,增加到了八章。即:将原第三章“动物疫情报告、缺人,疫情分级及相应的处理措施”修改成修订稿的“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
  第四项:保障系统中增加了“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及治安保障”。
  第五项:依照市防重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增加两个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科技局,并相应明确提出了部门职责;
  第六项:新增2.4专家委员会;
  第七项:新增3.1 监测和3.2预警;
  第八项: 新增4.1先期处置、4.2应急相应的原则;
  修改:原预案中“疫情应急响应结束”修改为7善后处理;
  第九项:新增7.5 恢复生产;
  第十项:新增附则8.1 名词术语的定义域说明。
  附件2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确认流程图(略)
  附件3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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