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事项调整的通知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事项调整的通知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现将有关诉讼活动事项的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农历正月初七)及2020年2月1日(农历正月初八)期间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一律改期,具体变更时间本院将另行通知。 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若案件具备在线视频方式开庭条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网上开庭。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上诉案件,本院将依法不开庭审理。 向本院申请立案、诉讼费缴纳、案件咨询等,建议优先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或微信公众号“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操作,尽量减少出行。 疫情防控期间,确有紧急情况或者特殊原因,必须到本院立案、参加诉讼、申请执行、递交材料等,务必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我院进行体温检测。体温异常者,务请先行就诊。 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及执行工作,部分案件采取相关措施可能会受到交通关停等疫情防控举措的影响,对此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诉讼服务电话:0546-12368 0546-6387996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9日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