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我区公办非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发文字号:桂发改收费〔2022〕589号
- 公布日期:2022.06.01
- 施行日期:2022.06.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疫情防控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我区公办非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发改收费〔2022〕589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适应当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变化,进一步降低大规模核酸筛查和高频率检测成本,更好地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个大局,现就进一步降低我区疾控等公办非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区疾控等公办非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检测收费标准调整为16元/人次(含试剂等耗材),采取多人标本混合检测的收费标准调整为5元/人次(含试剂等耗材)。对于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筛查、常态化检测,新冠病毒核酸多人混检最高不超过3.5元/人次。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指导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等有关事项的复函》(桂发改收费函〔2020〕1543号)执行。 各级疾控等公办非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调整工作,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本通知自2022年6月2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