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桂人社发〔2020〕5号
- 公布日期:2020.02.11
- 施行日期:2020.02.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传染病防治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发〔2020〕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
为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及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工作
(一)对春节期间连续开工生产的有关企业提供稳岗支持。各地对春节期间符合条件的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上述企业名单由当地工信、商务、国资等部门确定,具体奖补政策和资金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补助资金等相关资金支出。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我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可返还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深度贫困地区的中小微企业一般稳岗返还标准由该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至60%。2020年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名单的中小微参保企业符合一般稳岗返还条件的,返还标准提高至其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5%。如存在欠费的,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欠费后可返还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参保职工人数、企业职工总数取值为上年度12月参保缴费人数)。
(三)提供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对疫情严重地区返乡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除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外,其他确有困难的也可通过扶贫公益性岗位给予托底安置,具体认定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补助资金等相关资金支出。
(四)加强农民工节后返岗疫情防控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提高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精准度,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时间,多渠道宣传发布就业信息,引导农民工有序精准对接企业岗位信息,鼓励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创业,减少跨地区人员流动。会同各地各部门加强农民工赴粤务工疫情防控的指导服务,做好省际企业复工岗位需求等就业信息对接,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赴粤务工。加强回流农民工疫情防控和就业指导,严防务工人员回流输入病例。充分发挥农民工创业就业补助资金扶持作用,通过发放农民工就业困难补贴、防疫补贴、创业补贴等多种形式,积极为农民工提供防疫服务,加大对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积极推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促进高质量就业创业。落实属地责任,完善并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农民工权益相关政策,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引导我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线下”活动转向“线上”。暂停举办大型招聘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改进招聘会、会议、培训等活动的组织形式。梳理完善线上服务流程,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不断档,标准不打折。全区范围内实施“线上人社公共服务进校园行动”。组织招聘毕业生的企业开展行业型、专业型等网络招聘活动,持续向高校推送适合毕业生就业岗位,为毕业生提供远程面试服务和视频求职指导服务。通过有效方式积极引导我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线下活动转向线上,集中开展互联网招聘,大力推广远程面试,着力打造“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服务。各地应结合当地疫情,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服务,确保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备案工作顺利开展,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需求。 千方百计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各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
(一)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可延期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1. 延期缴纳条件。可延期缴纳的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型企业的界定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办理。
2.延期期限和期间待遇。延期缴费时间最长至2020年6月30日。延期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3.延期办理程序。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无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需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
(二)为保障缓缴期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自治区建立基金调拨快速绿色通道。对于工伤保险基金(含留在地方的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累计结余不足9个月的,可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38号)有关规定,于2020年2月底前申请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
(三)疫情期间造成延迟申报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可在疫情解除三个月内补办,社保机构从其符合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
(四)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保兜底措施,对贫困人口做好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和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的人员,2020年继续执行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的政策,代缴资金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不在扶持期的建档立卡脱贫户(2016、2017年脱贫户)和退出户(2014、2015退出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各地继续实行差异化政策。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凡是符合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广西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三个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疫情防控期间未按时进行年度待遇资格认证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暂不停发城乡居民养老金。 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一)指导企业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假期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优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二)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对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配合工会组织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三)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四)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了解企业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在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配合企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五)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调解仲裁工作。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2月9日之后庭审活动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为减少人员聚集,各级仲裁委员会优先采取电子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仲裁文书。参加仲裁活动的相关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提前做好准备,并配合做好体温测量工作。
(六)依法保障受疫情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疫情防控期间,落实属地责任,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畅通电话、信件、网络、微信等非现场方式举报投诉渠道,必需的现场举报投诉,合理错峰分段,减少人员聚集,同时做好测温、消毒等疫情防控。充分利用网上用人单位书面审查、欠薪风险预警监测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服务,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对违法行为2年追溯期、立案调查期限、责令改正期限及符合案件中止情形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办案有关政策规定,视情况顺延时限或予以中止,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对用人单位以疫情期间因隔离、留观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解除、终止劳动者劳动合同,及退回劳务派遣用工,或不按规定支付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克扣工资或者加班费、违反规定强制要求延长工作时间等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 高度重视防控工作,严防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
尽量减少人员聚集,能以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尽量召开视频会议,能在线上开展的活动尽量在线上开展。对于考试或者招聘等确需组织的活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疫情。做好服务对象的宣传解释工作。为一线工作人员配备口罩、手套等必备物资,对进入服务大厅的办事人员落实体温测量措施。加强对疫情科学防护措施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职工个人防护意识,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减少到人员密集区域的活动。 相关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上述政策落实台账,会同财政及相关经济部门及时登记,并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系统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力抓好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的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