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诉讼保全助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诉讼保全助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0年2月)
为规范沈阳两级法院诉讼保全案件办理,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严格审查财产保全启动条件
加强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审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适度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可能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防范恶意诉讼,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部分现金或实物担保。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的,由审判部门办理。
申请人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适当降低担保财产的比例。 严禁超范围、超标的保全
财产保全的财产价值应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数额相当,禁止明显超标的额保全。对保全财产的价值确定,优先考虑采取向专业机构询价、查询不动产主管部门公布的网络信息等较为经济方式确定。被保全人认为保全财产超过申请保全额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必要时可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专业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或者通过司法评估予以确定。 妥善适用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的实施,应本着善意执行的理念,在保障判决执行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对企业生产、个人生活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查封。
对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具有公益性质的财产应当谨慎采取保全措施。
对专门用于救治新型肺炎疫情以及抢险救援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对从事生产、救治、运输等与防控新型肺炎活动相关的企业和个人,如果采取保全措施妨碍防疫工作开展的,暂缓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或以不妨碍防疫工作开展为原则,灵活审慎采取保全措施。 合理置换保全财产
财产纠纷案件中,被保全人为缓解经营困难,申请置换被保全财产的,应当按照保障执行、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不存在影响执行的因素。
2.置换保全标的物应当以维系被保全人生产生活所需事项为限度。
3.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且不影响执行。
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做好告知释明工作
案件承办法官在接收保全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充分释明错误保全或者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
制作保全裁定书时应一并载明查封标的期间、申请人享有续行保全的权利、申请人续行保全申请的期限以及未及时提出续封申请的法律后果。
执行部门在保全措施实施后三日内将保全实施情况及相关记录送交审判部门。
审判部门接到执行部门反馈后,应当立即向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书并告知保全措施具体情况,包括被冻结银行账号、查封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具体内容以及保全措施的有效期限,一并询问被查封财产的权属和使用状况,记录存卷。 完善财产保全救济程序
当事人对保全裁定有权提出复议,案外人可对被保全财产提出异议。对保全裁定提出复议的,由做出保全裁定的合议庭及时审查,发现错误应立即予以纠正,并告知被保全人有权就错误保全申请造成的损失向保全申请人提起救济诉讼。案外人对被保全财产提出异议,告知其按照案外人异议程序另行诉讼。
本《若干意见》适用于沈阳市两级人民法院,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