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贡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自贡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字号:自人社发〔2020〕2号
- 公布日期:2020.02.08
- 施行日期:2020.02.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贡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人社发〔2020〕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高新区社军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和市政府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相关措施要求,积极发挥就业和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在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关于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执行问题
(一)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通过网厅、手机APP、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途径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补办。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二)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区(县)的由区县人社部门报市人社局审批;市级参保企业由市社保局报市人社局审批。经批准后予以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到期后,企业应按规定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办理缓缴应遵循依法合规、简政便企、特事特办原则。全市办理情况由市人社局按月汇总报省人社厅备案。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相关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川办发〔2020〕10号文件和川人社办发〔2020〕22号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明确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缴费按现行费率执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
(四)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按照川办发〔2020〕10号文件关于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的规定,2020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50%(即201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比例)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按27号文件规定的下限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可在后续缴费中予以抵扣结算。
(五)确保疫情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因受疫情影响延长申报缴费期、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各区(县)要按规定确保其职工的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新增的退休人员,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受理待遇申领初审,先行按月预发,疫情解除后应及时据实审核确认并予补发或抵扣;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应承诺偿还;延期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从其符合条件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补缴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暂不停发相关待遇,可于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待遇领领取资格认证。
(六)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工作。各区(县)在疫情防控期间要进一步做好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等工作,不得自行对参保企业的养老、失业、职工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七)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市、区(县)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会审并按程序批准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全市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及时享受到稳岗返还资金。 关于申领停工期间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
(八)强化就业培训服务,推进“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中小微企业在停工期间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培训课程,并以企业为单位收集汇总培训计划,报经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后参加线上培训。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向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中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给予补贴。 关于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九)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企业向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关于申领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机构向用工企业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工作要求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省、市统一部署,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尽快把支持企业防控疫情共渡难关的好政策兑现落实到企到人,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米”,努力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深切关怀。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医保部门加强组织领导,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支持企业减负稳岗政策落地落实,确保政策效应最大化。
二要加强政策宣传。要通过新闻发布、政府网站、微信、报纸、电视等媒介,开展多形式、多平台、多维度宣传、解读政策,帮助企业和职工全面知晓政策、用足用好政策,维护企业和参保职工的社保权益。
三要加强分析研判。各区(县)在落实政策过程中,要跟踪了解政策效果,精准掌握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分析并提出建议意见,及时上报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落实“月调度”机制,相关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情况于每月28日前以正式文件(同步上报电子文档)报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四要优化经办服务。要尽最大努力提供“不见面”服务,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网上办事大厅、“掌上人社”、“四川医保APP”等服务,实现网上查询、网上申报、移动支付,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逐步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确保网上服务安全、稳定、高效。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程伦义,0813-2204158、13541670958;就业促进科 梁奇森,0813-8111923、13890065889;工伤保险科 王静,0813-8109633、18990089579;职业能力建设科 邱波,0813-8106492、13990001824;市社保局 周伟,0813-8202930、18228227215;市就业局张菊庆,0813-8208882、18990087061
市财政局:李智,0813-2106499、15892232251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何志洪,0813-8107528、13990039030
市医疗保障局:何英,0813-8202001、18008137096
各区(县)工作联系人员名单于2月9日下午16:00前报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贡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8日
自贡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