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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青医保局发〔2022〕41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继续落实“两个确保”。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积极主动作为,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继续落实对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实施综合保障等政策,及时与救治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必要时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资压力,切实保障医疗救治需求。   二、适应防控要求,及时实施医保支付政策。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青海省基本医保诊疗项目目录和耗材目录乙类项目范围,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政策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等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挂网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乙类药品和现行医保政策支付。对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调出且不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自2022年3月14日起停止医保支付。   三、强化工作协同,全力做好政策落地。各级医保部门要扎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认真落实核酸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政策,杜绝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和新增治疗药品的平台线下采购。省医保经办服务中心会同信息中心做好新增药品和新冠病毒抗原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的赋码及信息系统改造工作,确保医保政策及时落地。   四、优化经办服务,完善各项防护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在认真做好医保经办大厅防控举措的同时,持续落实医保便民惠民政策,采取下沉办、邮寄办、传真办、预约办等方式,全面推进医保公共服务事项“不见面”网上办理。采取“先受理、后办理”方式,持续优化现场服务,尽量减少窗口滞留等候时间。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开展帮办代办、容缺受理等人性化服务,进一步简化流程,最大程度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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