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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1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9日

  衢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整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资源和力量,确保我市应急处置系统快速启动和高效运转,及时、有效、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减少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联动处置,是指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信息后,通过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行动,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使危险状态得到有效控制的行为。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联动处置管理工作,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业务管辖、密切协作、快速反应、依法规范、以人为本、果断处置、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 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包括: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水、小流域山洪、城市内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雨雪、冰冻、冰雹、大雾、霾、暴雨、强对流、雷电、台风、高温、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火灾事故;公路、水运、民航、铁路等交通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建筑物倒塌,特种设备爆炸,桥梁、道路塌陷及水、电、气、热、通讯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具有较强辐射性、污染性及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人员伤亡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鼠疫、霍乱、肺炭疽、非典型肺炎等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市场异常波动、银行挤兑、金融风波等经济安全事件;严重暴力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第八条 按照社会危害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市政府建立市应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维稳办主任、市综治办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应急办主任和应急联动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工作;研究确定应急联动工作的重大决策;制定应急联动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组织研究完善应急联动工作的规章制度;协调解决应急联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 市应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常务副主任,市应急办主任、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主任、市监察局效能监察室主任、市维稳办维稳处处长和市综治办综合协调处处长任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副主任。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受理市本级范围内群众报警求助和突发公共事件的报警,受理各联动部门、单位上报的突发事件报告,受理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警情报告。
  (二)组织、协调应急联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对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和日常警情的应急处置。
  (三)组织、指挥应急联动成员单位对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及先期处置情况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办,并根据现场反馈情况提请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
  (四)市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五)对全市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开展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加强与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系,及时收集、上报和研究分析与应急联动处置工作有关的情报信息。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应急联动成员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应急联动负责人和联络员,确保通讯畅通,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根据应急联动处置的需要,组建和管理应急处置小组和专家小组,并加强对应急处置小组和专家小组成员的业务培训。
  (三)做好与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联网,安装接警终端,实现应急资源的整合和共享;配备应急处置所需的专业设备、器材、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装备,严格管理制度,保持装备完好。
  (四)加强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和预警,将在工作中发现的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及时报告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五)接受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指令,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快速高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和相关信息。
  (六)加强应急联动处置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基础资料、数据、情况和其他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变化及时修订预案,并分别抄送市应急办和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应当适时召集应急联动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联动处置的综合演练。各应急联动部门和单位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本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处置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第十四条 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警或市有关部门提出的应急联动请求,必须立即调度相关部门和单位到达现场核实情况,按信息报送要求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对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直接组织、指挥、调度有关应急联动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应急联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指挥、调度本单位的处置小组进行处置。处置完成后,应当立即向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反馈现场情况和处置情况。   第十六条 对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应及时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办,提出启动有关专项预案的建议;预案启动后,应根据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及时通知有关应急联动部门领导和专家小组进驻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各应急联动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市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指挥、调度本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小组和专家小组,配合其他应急联动部门,快速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反馈相关处置信息。   第十八条 在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中,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市政府批准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一般由指挥长、副指挥长、专家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市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主要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市政府领导指定。未建立现场指挥部或在现场指挥部建立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由市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主要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或应急处置小组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的组织、指挥、调度,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有关协调、调度工作。事发地政府部门应当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必要的场地,并做好后勤保障。
  其他参加应急处置的联动部门和单位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十九条 市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协助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工作,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负责收集、汇总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需要调用军队、武警以及国家、省有关部门或者需要其它地市协助处置的,由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现场指挥长报请市委、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或处置完毕,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即告终止,善后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终止,由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发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后续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急联动处置工作终止后,有关应急联动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书面报告处置情况和有关信息。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办及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按《衢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实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的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和“平安衢州”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应急办牵头,组织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市效能办、市维稳办、市综治办等单位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险救灾,出色完成任务的。
  (二)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突出表现的。
  (三)及时准确报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有效处置赢得时间,成绩显著的。
  (四)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有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紧急事件信息,以及不及时续报处置进展情况,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二)对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采取措施不及时,或者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不服从现场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长的命令,拒绝、延误处置以及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四)未按规定成立应急处置小组或专家小组,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业设备、器材、车辆、通讯工具等,影响应急处置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反馈处置信息,在处置结束后未按规定书面上报处置有关情况和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够等原因,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对外报道不利,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七)其他影响有效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日常运行经费和各联动成员单位建立应急处置组、专家组及配备、维护、管理相应装备的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应急联动处置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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