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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交运明电〔2020〕58号)


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 外交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的指导意见》(交海明电〔2020〕127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和交通运输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和疫情防控措施,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与海事、海关等部门协同联动,有序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国际航行船舶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工作,切实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各单位要指导督促航运公司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中国籍船舶在境外期间在船船员的伤病处置工作。在境外期间在船船员伤病确需送岸紧急救助的,航运公司应协助船舶按照程序和相关国际指南向我驻外相关使馆报告求助,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三、对在我省港口出现伤病需要救助的船员,若需经港口设施下船转运,各单位要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导港口企业配合当地辖区海上搜救中心、海事、海关、边检、卫健等相关部门执行伤病船员下船登陆时的船岸界面疫情防控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港口染疫风险。
  附件:交通运输部 外交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的指导意见(略)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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