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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县政发〔2009〕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辽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防止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畜牧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呈多发态势。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者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
  (6)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3.3突发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级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级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性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1.3.4突发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的畜牧生产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制。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应急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快速形成应急反应能力,迅速采取隔离、封锁、消毒、检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性防治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一旦发生疫情,能迅速按照本预案规定处理,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在扑灭疫情工作中,要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群众,及时控制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动物;加强监测,发现疑似带毒病媒生物和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的发生。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组成
  县政府县长担任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成员单位有县动物卫生监管局、县公安局、县计卫局、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商业局、县农经局、县林业局、县人事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县武装部。
  2.1.2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负责对辽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并检查、督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的建议;依据规定确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向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上报;紧急组织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灾区灾后畜牧业恢复生产自救的组织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社会稳定工作,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交通管制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计卫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救治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县监察局:负责督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失职、渎职行为予以查处。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质储备资金和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保障交通畅通,确保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疫区封锁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县质监局:负责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管,及时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县工商局:负责市场交易行为监管和行政执法,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场交易措施和办法;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检查,严禁未经检疫或有可能感染疫情的动物、动物产品上市交易;与有关部门配合,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稳定。
  县商业局:负责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做好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县农经局:负责灾区灾后农业恢复生产自救的组织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野生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发生疫情期间,有效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的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做好扑杀、销毁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时环境保护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计卫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武装部:负责协调驻军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力量,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各乡(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可参照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指挥部的指令、命令和决定,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及时提出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建议;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它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   2.3 专家组
  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负责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宣传;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2.4.1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
  2.4.2县动物防疫监督所:主要负责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3应急预备队: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在本级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应急预备队每年至少进行1次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3.1 监测
  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按照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曾发生疫情的地区的疫病监测、对养殖或野生动物的常规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的监测情况应及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出口动物、动物产品的疫情监测情况,应及时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3.2 预警
  县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根据疫情发展及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责任报告单位
  (1)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县政府及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3)有关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隔离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3.3.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疫病研究机构的兽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隔离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可请求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在1个小时内报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和省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报告。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4 疫情认定
  现场诊断专家经过调查核实,初步怀疑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诊断定性只能由国家参考实验室确定,由农业部认定并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动物疫情。
  国家公布疫情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可以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疫情信息情况向社会通报。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市)区政府接到疫情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县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时涉及跨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决定。
  (4)当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组织公安、铁路、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动物卫生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在交通站点等地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6)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组织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1)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3)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4)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及时向县政府、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根据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令通报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
  (5)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有针对性的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防群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2.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1)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对动物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疫病来源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途径,并向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结果。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病料,送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培训。
  4.2.4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公路、铁路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4.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实行分级响应制度。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由国家响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II级)由省级响应,突发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由市级响应,突发一般动物疫情(IV级)由县级响应。
  4.3.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II级)的应急响应
  在省政府就突发重大动物疫情(II级)作出应急处理响急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2突发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4.3.2.1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急响应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疫区、发出封锁令;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强制封锁、强制扑杀等应急处置措施;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予以支持,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3.2.2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急人员到达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隔离、消毒、紧急免疫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市的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3.2.3县级政府应急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本级制定的预案和国家的技术规范,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4.3.3突发一般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发生后,发生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管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由县动物卫生监管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批准下达解除封锁令,宣布响应的终止,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5.1 后期评估
  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5.2 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补偿
  按照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补偿的有关规定,确定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并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捐赠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积极协调动物卫生监管、卫生、交通、公安、工商、财政等部门,做好突发较大、突发重大、特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将疫情监测车、疫情扑灭指挥车,以及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县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要建立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以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单位,及时收集所辖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相关信息,形成电子信息分布图,并及时更新、上报,逐步实现县、乡、村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化管理,有效提高疫病监测、疫情报告和应急反应能力。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应急预备队成员由动物卫生监管、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交通运输保障
  公路运输部门应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物资。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提供可靠的公路运输保障。必要时可对防治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指挥车辆和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及物资的车辆办理“特别通行证”,开辟绿色通道,免收公路(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通行费。疫情解除后,“特别通行证”要停止使用并及时上缴核发部门。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突发较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工作。各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疫情,并相互配合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县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储备足够的物资,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采样设备;(3)兽用生物制品;(4)消毒设备;(5)防护用品;(6)运输工具;(7)通讯工具;(8)其他用品。
  6.2.6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较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突发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县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县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2.7无害化处理用地保障
  县政府按照每个乡(镇)不少于1处的要求,在其辖区内预留符合规定条件的无害化处理场地,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实施。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建立突发较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动物疫病诊断和监测技术方面的研究,做好检测技术等相关储备工作。   6.4 培训和演练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员的培训和演练,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与配合。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下,每个财政年度,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计划选择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和演练。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附件:
  1.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人员组成名单
  2. 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队成员名单
  附件1: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人员组成名单

  总 指 挥:詹恒秋  县长
  副总指挥:孙春平  县委副书记
  王启昌  副县长
  姜忠礼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霍庆利  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王佳俊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郭 伟  县农村经济局局长
  赵乃鹏  县宣传部副部长
  李德学  县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局局长
  高荣江  县监察局局长
  刘国广  县财政局局长
  ***  县交通局局长
  吴广厚  县环保局局长
  孙明辉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刘云太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赵子明  县工商局局长
  杨建华  县人事局局长
  刘邦烈  县宣传部副部长、县报社主编
  王 洋  县广播电视中心主任
  郝 伟  县交警大队队长
  田洪安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刘大伟  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徐安然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赵秀伟  县动监局副局长
  附件2:
  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队成员名单
  一、现场诊断小分队
  赵秀伟、张锡刚、赵春常、栗 敏、邸兰琴、柳曼华、陈 柏、张金玲、王 丹、王洪涛   二、紧急免疫监测小分队
  赵维峰、马启光、王昌海、金子淳、崔玉敏、汪菊芬、刘金梁、许 鑫、吴晓菲、李 波   三、疫区封锁小分队
  张文玉、徐爱群、解 刚、张有顺、刘 斌、蒋振中、相树伟、蒋丙国、尹 航、尤奎久   四、无害化处理小分队
  李 浩、李万戈、刘 军、黄耀慧、贺 柳、董 斌、杨旭东、高松林、田世纯、张兴刚   五、疫情信息小分队
  郑兴堂、吴兴来、刘长阜、杜 金、石 龙、贾洪学、钟小琳、拥 娜、崔琦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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