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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长沙海关公告2020年第1号—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长沙海关公告
(2020年第1号)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详见附件1)的相关规定,现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的进口捐赠物资应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第三、四、五、六条规定要求。   二、受赠人在申报进口捐赠物资前,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受赠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捐赠函(正本);
  (二)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详见附件2);
  (三)受赠人属于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应当取得相关证书及民政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使用人应当提交受赠人委托其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正本);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应急特殊通关措施。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随到随放马上投入使用,紧急情况可在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五、捐赠人、受赠人或使用人可在捐赠物资申报前,联系长沙海关通关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其中,通关事宜可联系龚先明18008456181、杨柳18008456193,减免税事宜可联系曾群策18008456383。
  特此公告。
长沙海关
202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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