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等关于印发《强化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 制定机关: 813090400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 发文字号:厦金管〔2021〕68号
- 公布日期:2021.10.01
- 施行日期:2021.10.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金融机构 疫情防控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印发《强化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金管〔2021〕68号)
各有关单位:
《强化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共渡难关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
2021年10月1日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
2021年10月1日
强化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共渡难关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安排,支持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企业抗击疫情,帮助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努力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特制定以下措施: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此次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我市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要通过续贷、展期、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保持对融资客户信贷政策的稳定性。对年内到期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各金融机构要和企业充分协商,“应延尽延”。对符合要求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信用等级和贷款分类。 确保融资成本降低。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同安区及其他中高风险区域所在街道的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自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含展期)的贷款,按年化利率予以1个百分点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单个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上述贷款的发放主体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辖内商业银行、证券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减免抗疫相关转账业务手续费、疫情受困企业展期续贷款相关服务费用、抗疫及民生保障生产企业贷款相关服务费用。 用足货币政策工具。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新增的支小再贷款限额优先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对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同安区及其他中高风险区域所在街道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和单户授信300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发放贷款,获得支小再贷款资金支持的地方法人银行要实行优惠利率。对各银行机构申请办理再贴现的票据,票据开立或贴现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同安区及其他中高风险区域所在街道的,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给予优先办理再贴现,重点支持票面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小微、民营或涉农企业票据融资。对地方法人银行办理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分别按照延期本金的1%、信用贷款发放金额的40%提供资金支持。 发挥扶持政策效用。积极运用政府应急还贷资金,将合作机构的符合条件的所有信贷产品纳入适用范围,将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服务对象,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可酌情简化申请材料、延长资金使用时间。发挥增信基金作用,优先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同安区及其他中高风险区域所在街道的中小微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增信服务费减半收取。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将各银行机构对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同安区及其他中高风险区域所在街道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纳入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范围。 增强保险保障功能。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与疫情相关的各项保险理赔服务,对感染新冠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出险的客户,要优先受理、应赔尽赔、能赔快赔。对受疫情影响的出险客户,可采取预付保险金等方式提高理赔效率。出口信保对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同安区及其他中高风险区域所在街道的重点外贸企业,优先配套扩展承保出口前保险;针对本措施执行期间新签或续转的小规模企业基本风险保障保单下调费率水平20%;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办理限额申请、申报、缴费等保险事宜,酌情予以延期处理;对受疫情影响集中出货的业务积极予以限额追加支持。 加强资本市场服务。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流动性风险的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协调金融机构通过给予适当展期等方式,有效化解流动性风险,并指导上市公司及时合规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企业发债政策辅导,支持企业发行金融债券、超短融、短融、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组织辖内证券机构跟踪服务并给予“绿色通道”支持。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疫情防控的上市公司,在分类监管评价中予以加分。 强化地方金融服务。国有控股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可在保证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对我市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和“三农”主体,酌情减免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增(含展期)业务的利息、租金、担保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合理延后付款期限,延长时间不少于30天;对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同安区及其他中高风险区域所在街道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和“三农”主体,在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增(含展期)业务的利息、租金、担保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下调费率水平20%,鼓励有条件的机构下调费率水平40%。对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组织积极采取措施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充分考虑。鼓励非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组织履行社会责任,参照上述做法支持金融抗疫。 保障个人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灵活调整其住房按揭、信用卡、消费贷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有条件的给予适当减免。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报送的予以调整。鼓励保险公司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赠送医疗、人身意外险。 优化金融服务质效。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特别是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小额度、短期限、多频次、快放款、轻担保的专项金融产品。建立快速审批“绿色通道”,在受疫情影响期间创新工作方式,保障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金融服务质量。 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企业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的展期续贷、延后还款等支持实体经济共渡难关的举措应实施尽职免责,提高监管容忍度。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