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固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进一步加强信用监管的公告

固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进一步加强信用监管的公告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仍在蔓延,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十分严峻。为全面配合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加强社会治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保障防疫工作有效开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规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将凡存在下列行为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全部纳入失信黑名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操纵哄抬物价的行为;   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乱涨价,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行为;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编造虚假信息,散布传播谣言,引起民众恐慌的行为;   五、不按防控指挥部公告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来固日期信息,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等行为;   六、聚众闹事,围攻、辱骂、殴打医务人员及其他疫情防控人员,阻挠干扰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危害、影响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   七、疫情防控期间公职人员不作为、慢作为、畏战怯战、不敢担当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凡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的。
固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