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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已被修改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2〕2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0日

  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3.4 预警信息与发布
  4 应急响应与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4.2 应急响应措施
  4.3 应急响应分级
  4.4 应急响应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6.4 法律保障
  6.5 宣传教育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录
  8.1 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8.2 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及时限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
  (4)霍乱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流行,l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区),l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对多个设区的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l.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l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钦州市城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l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并采取果断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行政,依靠科学。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
  (4)整合资源,加强合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提高全社会的应急能力。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领导小组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达I级响应时由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领导小组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需要确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环保局、市委宣传部、教育局、财政局、市政局、民政局、质监局、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交通局。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参照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实际,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1 监测
  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等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3.4 预警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区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域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核和辐射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职业危害因素以及辐射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铁路、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地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镇(街道)、村(居)委会协助卫生行政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流行强度及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对出入疫点、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5)组织制订应急工作方案。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组织专业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卫生部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督导检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伤(病)员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采集生物样本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院内病区管理、消毒、隔离、安全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及时、如实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伤)人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的病例进行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对重大中毒或者灾害事故致病(伤)人员,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报告。及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与报告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技术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并分送自治区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制订应急工作方案。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组织培训和实施。对卫生部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6)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7)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8)根据事件性质对公众开展疾病预防知识与应急技能的教育,开展心理应急和危机干预工作,提供预防医学咨询服务,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9)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4.2.5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公共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7 公安部门
  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单位)的社会治安迅速采取稳定措施。对疑似恶性刑事性事件要立即成立专案小组开展侦查处理。维持抢救道路的交通秩序,确保处理抢救车辆畅通无阻。
  4.2.8 安监部门
  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4.2.9 工商部门
  加强对流通领域食品经营单位监督管理,依照部门职能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有肇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4.2.10 环保部门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噪声及辐射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进行治理,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4.2.11 宣传部门
  配合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市直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宣传报道的统一组织和管理,统一宣传口径,开展预防、治疗知识宣传,协调相关媒体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正面宣传,消除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负面消息。
  4.2.12 教育部门
  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积极开展学校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4.2.13 财政部门
  负责筹集和解决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日常监测、相关科学研究的有关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
  4.2.14 市政、爱卫部门
  广泛开展以健康教育为基础,以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病媒生物防制等为重点的城乡清洁工程和爱国卫生运动。
  4.2.15 民政部门
  及时向生活困难的受害者发放救济款和救济物质,妥善安置孤幼老残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并做好死难者的尸体处理和火化工作。
  4.2.16 质监部门
  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格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
  4.2.17 工信部门
  负责保障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组织供应、调配和物资贮备。组织生产企业全力支持相关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4.2.18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对公共突发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协助市工信委保证有关物资及时到位,做好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项职责。
  4.2.19 商务部门
  负责保障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组织供应、调配和物资贮备。组织流通企业全力支持相关物资的供应。
  其他部门也应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
  4.2.20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区应根据其他县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及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相关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应急响应分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自治区报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报请自治区或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调集、后勤保障以及应急工作的督导检查等。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当地有关力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处理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提供指导和支持。   4.4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以下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形成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或者保健津贴;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覆盖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实现全市信息报告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时报告速度、组织指挥能力、应急处理效率和科学防治水平。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依托现有的市、县区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构建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调查处理和预防控制能力。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电话,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制度,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报告和举报。
  重点建设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使之成为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技术支持中心。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增加实验室仪器设备,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业务技术水平。
  各县区要加强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使之成为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指导中心。重点抓好工作用房、仪器设备、车辆装备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
  6.1.3 医疗救治体系
  逐步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和职业中毒与核辐射救治机构在内的,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4 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卫生应急救治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加强管理与培训。
  6.1.6 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有关物资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有关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科研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并视需要加大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   6.4 法律保障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规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增强公众法律意识,掌握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与技能,增强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特别是要注重开展心理教育,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心理疏导与干预,减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公众造成的心理危害。
  7.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规定,参照本预案,组织修订本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6月15日印发的《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钦政办〔2009〕116号)同时废止。
  8.1 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8.2 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及时限
  附录:1、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略)
  2、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及时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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