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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昭政发〔2014〕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我市原制定的《昭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已不能适应当前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要求,对此,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昭政发〔2005〕54号)同时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要认真落实《总体应急预案》,进一步转变职能,把应急管理摆到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对预案的督促检查、相互衔接、动态管理和应急演练工作,在实践中补充和完善应急预案,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结合编制修订预案工作,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监测预测、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应急机制;要开展好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对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监控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大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力度,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逐步实现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昭通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4日

  昭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建立统一、快速、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昭通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以上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分级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执行,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适用于昭通市内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4.2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组织、管理全市各级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坚持以下原则:
  -- 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 依法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 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制定和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应急处置指挥权限。
  -- 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 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居安思危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有备无患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 广泛动员的原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县区政府为主,充分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充分依靠军队、武警和民兵。
  -- 依靠科技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1.6 应急预案体系
  1.6.1 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五个层次构成:
  (1)市级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工作原则、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用于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此类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见附件7.1。
  (3)市直部门应急预案。此类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工作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县区应急预案。此类预案是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为应对辖区内突发事件而编制的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县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基层政权组织应急预案。县区应急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县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此类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需要,及时制定相应的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调整;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不断补充、完善。
  2.1 领导机构
  成立昭通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作为我市常设的协调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市长、昭通军分区司令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直有关部门、武警昭通支队、消防支队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市应急委组成人员见附件7.3。
  市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重大措施和指导意见,统一领导各县区、市直各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我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承担。
  市应急办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秘书长兼任。
  市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修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制定、完善有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和重要新闻,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承担省、市应急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机构
  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市级各专项指挥部、领导小组和委员会开展应急指挥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等作为市应急委处置有关突发事件的专门应急工作机构,对专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协调,由市应急委和相关部门负责。
  各专门应急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负责全市专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制定有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负责执行和实施专项应急预案,组织指挥专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向市应急委报告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承担处置专项突发事件的日常工作,指导和协助各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地方机构
  各县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2.5 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和各专门应急工作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市直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服从安排,密切配合,快速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按事件的类型划分,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分别由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置;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分别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市环保局、昭通机场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置;公共卫生事件类突发事件分别由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类突发事件分别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外侨办、市移民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分别由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根据各自职责任务承担。一旦宣布启动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各相关部门在预案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也随之自动生效。上一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也随之启动。
  市应急办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与中央、省属驻昭单位和昭通军分区、武警昭通支队等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情况。
  3.1 预测与预警
  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监测与预警系统,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日常监测和初步研判,及时、客观预测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预测分析内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处的气候和地理条件,周边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等;事件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预测信息确定后,应按照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应急办在接到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后,应立即予以复查、核实,对可能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的,立即向市应急委报告,同时提交专家组进行研判。
  3.1.1 预测预警系统
  依托110、120、122、119、防洪、防震以及水、电、气等公共事业接处警指挥调度系统,分类建立指挥协调的应急处置平台。
  依照突发事件性质、发生地域的不同,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和事件涉及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为预警的第一响应队伍。各响应部门、单位应将预警基本情况、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采取的措施等信息迅速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提供持续信息支持和保障,做好接警、处警各项准备工作。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各级政府根据专业监测机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级别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并实地了解情况后,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区应急办同意后,由县区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蓝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件。
  (2)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报请市应急办同意后,由市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黄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突发事件。
  (3)市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突发事件的,由市应急委向省应急办报告,经省应急委同意后,由省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省应急办发布橙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突发事件。
  (4)市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的,由市应急委向省应急办报告,经省应急委报请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批准机关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势态,预警信息需要调整和解除的,由原同意发布预警信息的机关批准。
  突发事件预警公告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防空警报、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新闻、通信、人防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有义务按照市应急委或市应急办要求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机构、市直各有关部门的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各级政务值班部门关于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执行。
  (1)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件,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县区人民政府,由县区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办和市直有关部门报告。根据工作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同时直接向市应急办报告。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事件,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市应急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市应急办和市直有关部门视突发事件轻重程度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上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级有关部门。
  (3)发生重大(Ⅱ级)突发事件,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市应急办接到报告后,根据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在40分钟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应急委,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事件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4)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市应急办在30分钟内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预案的意见,报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在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直有关部门,并向市委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通报。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存在的隐患、采取的措施和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信息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应坚持重大信息即发即报制度,并可视情况或按上级要求执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市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有关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相关县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对一些属比较敏感的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共享机制,在可能发生或发生突发事件时,除另有保密要求规定的以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突发事件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伤亡、失踪、被困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报告。
  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 分级负责
  市内发生突发事件,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按照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1)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市直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一般(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事件发生范围跨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直有关部门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较大(Ⅲ级)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启动本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指导。
  较大(Ⅲ级)突发事件发生后,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事件发生范围跨州市的,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由市应急委迅速向省应急委报告,请求省级有关部门援助、支持。
  (3)重大(Ⅱ级)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启动本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指导,同时报请省应急委启动省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重大(Ⅱ级)突发事件发生范围涉及与我市毗邻的外省其他县市的,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市人民政府迅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进行处置。
  (4)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启动本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市应急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动用全市力量,采取应急措施,全力处置,同时迅速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上级预案,加强处置力度。
  3.2.3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或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得到确认后,在尚未确定突发事件的级别之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本级相关预案,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武警、民兵、医疗救护等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在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向可能波及或受到影响的其他县区通报情况;
  (7)迅速向市应急办、市级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报告。对无力处置或需要上一级政府支持、帮助的,同时提出明确的建议。
  (8)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达到一般(Ⅳ级)突发事件标准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市级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进行指导和协助。
  3.2.4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应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市应急办提出处置建议向市应急委报告,市应急委视情况,由市应急委副主任宣布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由市应急委主任宣布启动本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抽调人员到市应急办集中办公。
  (2)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3)对事发地人民政府作出具体指示,责成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成立现场指挥部。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昭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发展势态,由市应急委副主任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必要时,由市应急委主任到现场指挥。
  (7)向市委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给予援助、支持,向周边市、县、区通报情况。
  (8)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领导指示,及时将有关领导指示传达到事发地各级政府和市级有关专项应急工作机构。
  (9)保持与事发地的联系,跟踪了解事件发展动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重大(Ⅱ级)突发事件标准的,市应急委启动本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同时向省人民政府请求援助、支持或报请省应急委启动省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标准的,市应急委启动本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市应急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调集全市力量,采取应急措施,全力处置。同时,迅速报请上级应急机构启动上级预案,加强处置力度。
  本预案或市级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市应急办和市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有关行动方案,责成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工作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组织指挥机构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本预案或市级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市应急委和市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到达事发地后,要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保障和支援。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对现场情况进行统计、综合、传递和上报,协助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供电、水利、煤工、防震减灾、安监等部门和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支队、矿山救护队、民兵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农业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4)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水运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组:由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教育、人防、住建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强制疏散安置措施,领取和发放生活必需品,保证被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改、财政、民政、粮食、供销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工作经费保障,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
  (8)应急通信组:由工信、人防部门和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组成,负责保障现场应急通信畅通。
  (9)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0)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组织组成,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1)调查与评估组:由安监、公安、监察、民政、卫生、防震减灾、气象、保险等部门组成,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确定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12)新闻报道组:由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单位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请政府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情况和处置情况,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3)涉外工作组:由外侨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有关事宜,接待外国及港澳台新闻媒体的采访。
  (14)气象监测预报组:由气象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气象进行综合监测和预报。
  各工作组之间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其协作关系如下:
  抢险救援组←→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交通管制组←→  治安警戒组   人员疏散和安置组←→  生活保障组
  物资和经费保障组←→  生活保障组    应急通信组←→  综合协调组
  社会动员组←→  新闻报道组    新闻报道组←→  涉外工作组
  气象监测预报组←→  综合协调组
  突发事件事发地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工作中要做到互相联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成立的专家组要迅速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3.2.5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市应急委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市直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应急办审核后,报市应急委批准后实施;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按上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办理。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人社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紧急调集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相应的抚恤、补助或补偿,做好救援物资的保管、登记、发放、使用等工作。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受灾人员安置及转移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对事件发生现场及时进行清理,防止发生次生事故,积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保险公司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对拒不履行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义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3.2 调查与评估
  市直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突发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明事件性质、事件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机构要及时将应急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为今后的应急处置工作积累经验。
  市应急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恢复重建经费由事发地县区级财政安排,市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和中央财政补助。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鼓励并支持社会公益组织、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社会救助活动,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救助捐赠工作机构、工作网点和仓储设施,接受各种社会捐赠。   3.4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后,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在省人民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由市级以上政府新闻发言人或有关部门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各级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或损失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进展情况,存在的困难以及下步工作打算等。
  新闻报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各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严格把关,尊重事实,不炒作,不扩大,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4.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由市工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网络系统,维护管理好通信设备和线路,制定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案,协调通信部门为应急处置全力提供通信保障。   4.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调查、掌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现状,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确定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确保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能正常投入使用。   4.3 应急队伍保障
  由市公安局、市防震减灾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煤工局、市供电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依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做好应急队伍保障工作,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负责配合。充分依靠军队、武警和民兵,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建立各类专业应急队伍,并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制定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   4.4 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动态数据库,确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建立应急期间调用或征用交通运输工具等制度,制定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道路设施受损的抢修保通等保障措施。应急期间,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器材和人员能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4.5 医疗卫生保障
  由市卫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建立动态数据库,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动等方案,认真研究、整合院前急救网络,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   4.6 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加强社会面控制,在突发事件现场周围区域开展治安巡逻控制。对重要场所、设施和目标采取严密的警卫措施,严防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乘机捣乱和破坏,及时打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   4.7 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制定物资调拨、紧急配送和组织生产方案、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方案,建立市和县区物资储备库,加强物资储备,确保处理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4.8 经费保障
  由市财政局牵头,确定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以及日常经费保障措施,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积极配合。   4.9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要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动员体系。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范围、程序,制定相关的保障制度。   4.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由市民政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规划和建设突发事件的人员紧急避难场所,城市可将场所的建设与公园、广场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4.11 其他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工作特点,根据突发事件处理的实际需要,认真研究,积极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5.1 预案演练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演习并及时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完善和修订相关专项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演习场所、范围、要求、组织等内容应在演习前30天报市应急办备案。   5.2 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危机意识和防范、自救、互救能力。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进行常规性培训,并将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昭通市人民政府制定,由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昭通市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略)
  2 昭通市突发事件处置组织体系(略)
  3 昭通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成人员
  4 应急处置审批表
  附件3 
昭通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市长
  副主任:副市长,昭通军分区司令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委 员: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外侨办、市扶贫办、市煤工局、市食药监局、市信访局、市移民局、市人防办、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供销社、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武警昭通支队、市消防支队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
  附件4 应急处置审批表
  应急响应启动审批表
  表一

呈报单位

启动应急响应突发事件情况说明

(可另附专题说明)

市应急办

意见

市应急委

领导批示


  应急响应结束审批表
  表二

呈 报

单 位

 

突发事件处置任务完成情况

(可另附专题说明)

专家组

意 见

 

市应急办

意见

 

市应急

委批示

 


  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表三

呈 报

单 位

 

事 由

(可另附专题说明)

通报范围

 

市应急办

意见

 

市应急委批示

 


  应急扩大审批表
  表四

呈报单位

 

应急扩大原由

(可另附专题说明)

市应急办

意见

 

市应急委

审批意见

 

备注

 


  新闻报道审批表
  表五

呈报单位

 

报道的

主要内容

(可另附专题说明)

市应急办

意见

 

市应急委

批 示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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