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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新冠肺炎期间法律服务机构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新冠肺炎期间法律服务机构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天津市司法局 2020年3月)


  根据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和《天津市新冠肺炎防控企业返岗返工防护手册》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期间法律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实现精准防控、有序复工,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   二、严格复工程序
  各法律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市防控指挥部出台的复工复产相关规定,按照市防控指挥部划定的低、中、高风险地区范围,采取差异化防控策略,在各区防控指挥部指导监督下,安全有序复工。在商务楼宇等人员较为密集场所办公的法律服务机构还应服从商务楼宇的统一管理。   三、确保场所安全
  (一)保持通风换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办公期间保持开窗通风状态,无开窗通风条件的,可开启排风扇等抽气装置,加强室内空气流动,最大限度增强办公场所的通风换气能力。使用空调系统的,按照《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进行通风换气、消毒和使用,确保室内空气流通。
  (二)做好清洁消毒。办公场所、会议室、食堂、电梯、卫生间、洗手池、通勤工具等公共区域及相关物品,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次数。对外接待场所每次完成接待工作后都应进行消毒处理。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实验室、仪器设备等有特殊要求的,遵循行业有关规定。
  (三)严格进出管理。指派专人对进出办公场所的所有通道进行严格管理。在入口处显著位置张贴“津门战疫”小程序码。人员进入办公场所时,应配合“津门战疫”扫码、检测体温并出示“健康码”,符合要求方可进入。对非本机构人员要登记来源地、工作单位、健康状况、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四、加强员工防护
  (一)强化健康管理。加强员工健康排查和监测,建立返岗员工健康卡制度,做到一人一卡,切实掌握每名复工人员健康状况。根据分区分级有关规定,对有高风险地区旅行居住史的员工,要实施集中隔离14天后方可返岗;对仍滞留高风险地区的员工,劝其暂缓返岗;对有中风险地区旅行居住史的员工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有低风险地区旅行居住史的员工实施居家医学观察,自我健康监测,无异常方可返岗。员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胸闷等可疑症状时,要主动上报上级领导,不得带病上班,按照规定到指定发热门诊就诊并及时报告。
  (二)做好个人防护。引导员工按照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养成勤洗手习惯,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手绢、衣袖等遮挡。减少不必要的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三)减少人员聚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错时上下班等方式,合理分流,有效避免人员集中出入。在工作区域应适当扩大工位之间的距离,避免人员过于集中。引导员工在使用通道、电梯、楼梯、吸烟区时有序排队,保持适当间距。
  (四)重视外出防护。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等需要外出调查取证、办证或提供现场服务的,应始终佩戴口罩,必要时应佩戴医用型防护口罩,同时可携带红外测温仪以合适方式对在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注意与其他人员保持安全距离,尽量减少接触公共场所的物品和公共部位。   五、创新服务模式
  (一)提供预约服务。通过电话或业务平台提供预约服务,引导当事人在约定时间内前往办理业务,有效减少等候时间,避免出现人员聚集。
  (二)提倡网络办公。引导当事人利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7×24”服务、“12348”天津法网、天津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及各业务便民服务平台获得法律服务、办理相关业务,实现“网上办,不见面”。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一般应正常开门,提供及时法律服务。
  (三)规范接待工作。尽量不安排人员来访,确需当面办理的业务,接待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措施,保持1.5米以上距离,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接触时间。引导当事人通过邮寄、网络等形式提交材料,必须当面接收的材料,应在办公区外消毒后再予以接收。
  (四)减少召开会议。按照“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尽量减少或避免举办会议,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确实需要召开现场会议的,要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根据会议室面积限制参会人数,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参会人员佩戴口罩,分散就坐,保持1米以上距离。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配备卫生设施。根据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和来访人员等实际情况,购置配备口罩、手套、护目镜、肥皂、消毒剂、洗手液、消毒纸巾、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保持洗手设备正常使用。
  (二)加强用餐管理。集中用餐的,应保持就餐场所的环境整洁,适当延长供餐时间,实行错峰用餐,排队取餐时应佩戴口罩并保持1米以上间隔。有条件的要使用餐盒,分散用餐。鼓励员工自带餐具,如使用公共餐具要加强餐具清洁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员工用餐时应避免面对面就坐,不与他人交谈。
  (三)做好垃圾处理。在公共区域设置“废弃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   七、做好应急处置
  (一)设立隔离观察区。当工作人员或来访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并报告属地疾控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安排就近发热门诊就医。
  (二)封闭相关区域并进行消毒。发现疑似病例后,立即隔离其工作岗位,并根据医学观察情况进一步封闭其所在的办公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
  (三)做好发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已发现病例的机构,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配合疾控部门做好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终末消毒等工作。疫情播散的机构,要实施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根据疫情严重程度,经疫情风险评估研判,必要时采取封控措施,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复工。   八、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已复工法律服务机构的检查力度,发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督促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落实的责令停业整顿,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各法律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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