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镜湖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区内企业复工的通告

镜湖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区内企业复工的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区内企业复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内各类企业复工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企业复工实行申请核准制,复工前至少提前三天申请,内容需含企业开工日期、开工人数以及复工人员的旅行史、接触史及健康状况等。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向区企业复工工作组提出复工申请,待验收批准后方可开业复工。   二、企业负责人承担企业复工后涉及疫情防控的所有责任,系第一责任人。企业须有专人负责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三、企业复工需要做好各类应急和预防物资的储备,主要包括口罩、手套、消毒液、体温计等防护用品,储备量至少需要满足复工人数一个月的日常需求。   四、企业须做好复工员工疫情防控管理工作。外地来芜员工复工前需自我隔离14天,来自湖北等重点地区人员暂且不得返岗复工。企业全体复工人员需全时佩戴口罩,每天对全体员工进行体温测量不少于两次,并做好记录。如出现疲乏、发热、干咳等症状及时通知120将人员运送到指定医院治疗,同时上报批准复工主管部门。   五、企业复工后每日需安排专人对办公区(办公室)、厂区内包括车间、电梯、食堂、会议室、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杀菌消毒处理,并在醒目处公示消杀记录。
  严禁在食堂集中就餐,禁止使用中央空调,保持通风。   六、一旦发现疫情防控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对于未履行申请验收手续而擅自复工的企业,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镜湖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