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旅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旅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柳东新区社会事务局、柳东新区商贸旅游局,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社会事务局、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投资促进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我市文化旅游系统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减轻疫情对我市文化旅游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旅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0年3月2日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旅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我市文化旅游系统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减轻疫情对我市文化旅游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全面落实自治区、柳州市出台的涉文旅企业政策措施
  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文旅厅《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面振兴文旅经济的若干措施》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企稳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工作要求,大力支持本市文化旅游企业发展,指导帮助企业切实享受到社保、税费、房租、金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详见附件)   二、加快企业各类奖励、补助资金的兑现
  对符合《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旅游名城奖励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16〕65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桂林柳州旅游环线东线市场促进联动激发文化旅游消费潜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9〕61)奖补条件的景区、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及个人,积极对接财政部门加快完成奖补拨付。   三、全面落实暂时退还旅行社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认真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精神,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确保于2020年3月中旬前完成。   四、开展文化旅游从业人员免费培训,指导企业做好复工准备
  积极组织各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做好复工准备。启动“抗击疫情 共助文旅”主题在线培训,全面提高文旅行业全行业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为疫后复工开业和文旅行业大发展做能力储备,促进全市文化旅游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快推进文旅数字化发展
  加快推进智慧旅游项目建设,积极引导文旅企业利用柳州市智慧旅游平台主动上线和数据对接,开展宣传、推广和营销活动。加快文化旅游资源数字化转换及开发利用,支持利用5G、AR、VR等新一代信息科技,文博场馆、景区等可以把文旅信息资源在线上云展示,在全市主要景区(点)、文博场所、集散中心等提供电子讲解、信息推送等服务,推进文旅数字化发展。   六、务实营销,进一步提高柳州文化旅游知名度
  疫情过后,继续开展“桂人游柳 柳人游柳”“风情柳州 柳车游柳”“穿越柳州--2020世界城市定向挑战赛”“文博旅游艺术周”等系列主题活动。在国内主要OTA和重点门户网站、本地新媒体等平台,以柳州一日至三日旅游精品线路为重点,以年度重大文旅活动节点为布局,旨在提升柳州文化旅游知名度进行整体形象展示,开设柳州旅游产品销售推广专区专栏,举办惠民促销活动,刺激文旅市场消费潜力。做好桂林柳州环线东线、桂中生态旅游圈和粤桂黔高铁经济带旅游联盟等区域性旅游市场联动促销活动和政策落实。
  做好2020年广西文化旅游发展大会宣传推广工作,全方位展示柳州文化旅游事业产业发展成就。组织各县区、旅游企业赴区内外重点客源市场开展“风情柳州”文化旅游推广活动,进一步拓展境外旅游市场,开展境外旅游宣传推介。
  对全国所有医务工作者实行免景区门票参观游览政策。   七、积极营造抗疫防疫文化氛围,传递抗疫正能量
  鼓励支持文化企业强化责任担当,肩负起抗疫防疫文化宣传的重大使命,通过创作诗歌、音乐、舞蹈、戏剧等多种形式的艺术作品,加大创作宣传力度,向群众传递抗疫正能量,用实际行动展现特殊时期文艺工作者的时代使命和责任担当,以艺战“疫”,助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
  延长柳州紫荆花文创作品征集大赛申报时间。为配合创作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更好地筹划组织创作生产文创作品,将柳州紫荆花文创作品征集大赛截稿时间延长至4月16日,《半城碧水半城绯--柳州紫荆花文创作品展》的时间调整为5·18国际博物馆日期间举办。
  鼓励引导文化旅游企业发挥各项渠道优势,运用网站、微信、微博等各类传播平台,通过漫画、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疫情防控信息、最新要求、科普知识等,科学引导公众积极做好自身健康防护,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八、提升文化旅游公共服务效能和水平
  持续开展“厕所革命”,建设一批高质量、有景区、民族特色的精品旅游厕所;继续推进村级公共服务中心项目,2020年新建60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要组织开展好每村每年开展4次以上群众活动;推进市图书馆新馆、市群众艺术馆新馆项目、柳州旅游展示中心项目、市图书馆整体提升改造项目、全域旅游直通车项目建设。做好疫情结束后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场所免费开放工作,保障全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正常运转。继续推动融水县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全力推进融安县、柳北区、鱼峰区等单位创建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指导工作,全面提升县区文化旅游公共设施与服务水平。   九、发挥专项资金扶持作用,推进重大文旅项目复工复产
  加大对重大项目推进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文旅产业行业项目予以倾斜;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各类优惠政策,协助文旅行业企业申报上级各类扶持资金,加快推进重大文旅项目复工复产,确保各项重大文旅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
  本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与本政策重复的,企业可择优选择,但不重复享受。
  附件
  国家、自治区、柳州及相关部门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发展措施摘编

序号

支持企业发展政策

 

政策来源及具体内容

 

1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加强援企稳岗和就业保障,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支持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中小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

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企稳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柳政文件〔2020〕47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三、关于实施柳州市2020年失业保险支持一般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柳社保发〔2020〕8号 ):

1申报条件:凡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企业,可申请一般企业稳岗返还。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如有欠费的,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欠费后可以申请;三、大型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9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3.62%,中小微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9年全国城镇登记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四.申报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另:深度贫困地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纳入到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

2.申报流程:(1)申报途径:通过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2)办理程序:在市本级参保的企业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提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发放;在各县及柳江区参保的企业向所在县及柳江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提出申请,由各县、柳江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发放。各县、柳江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咨询方式:柳州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0772-2813910)

 

2

社会保障政策-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 :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将应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 2020 年 6 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且职工可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企稳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柳政文件〔2020〕47号):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三、柳社保发〔2020〕10号 关于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最新政策:现已暂停受理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待自治区出台相关减免政策后按新政策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2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有关问题,自治区相关部门近期将出台减免大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具体经办细则。等待自治区具体经办细则出台之前,我市部分社保业务相应调整。(请关注微信柳州社保公众号了解最新政策。)

 
 

3

减免房租、物业费政策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商贸服务企业适度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商贸服务企业免收 1 个月租金、减半收取 2 个月租金。

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企稳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柳政文件〔2020〕47号):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其一季度为柳州市经济发展贡献的金额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对于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包含个体租户),免收2月、3月份租金,2月、3月份物业管理费减半收取。鼓励支持园区、专业市场、综合体、商务楼宇等市场运营方对疫情期间停止经营的餐饮、文化旅游、娱乐等中小微企业减免2月、3月份租金,2月、3月份物业管理费减半收取。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予以政策支持。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纳水电气费用的中小微企业,不断电、不停水、不停气,不收取违约金,免交滞纳金;因疫情无法按时复工的中小微企业,由供电企业顺延办理暂停用电业务手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支持力度,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单笔应急周转资金业务还款期限可延长10天。

三、关于印发《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减免部分国有资产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柳国资〔2020〕18号

1.减免对象:1.直接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包含个体租户)。2.通过转租方式间接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包含个体租户)。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

2.减免标准:根据市属国有企业与直接承租方合同约定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进行减免,其中2020年2月、3月免收租金,2月、3月物业管理费减半收取。租金按年收取的,换算成月租金标准后进行减免。

3.减免方式:(1)2020年2月、3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未收取的,资产出租单位按规定实行免收租金和减免收取物业管理费。(2)2020年2月、3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已收取的,资产出租单位将已收取租金和物业管理费顺延至以后月份;合同即将到期且不再续租的,资产出租单位按规定将已收取的应减免金额返还给承租方。(3)出租资产按合同约定属于装修期间或其他原因仍在免租期内的,免租期顺延2个月。

4、咨询方式:市国资委 谭玉洁 2853826

 

4

金融信贷支持政策

一、《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 号):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 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 情 的 通 知 》 ( 银 发〔2020〕29 号):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 号):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四、《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 号):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域,发挥机构自身优势,提供特色产品、专业咨询、财务管理、信息科技支持等增值服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加大制造业贷款投放力度,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做好辖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内部资源倾斜,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保障。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1.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但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可予以展期或续贷。2.推动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等险种的平均费率同比降低20%以上。

六、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企稳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柳政文件〔2020〕47号)

1.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加大对各类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持有生产订单、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通过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担保费、完善续贷政策、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确保2020年普惠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五家大型银行在柳分支机构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2.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特别是围绕疫情防控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原则上参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企业贷款利率,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其中,普惠型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

3.充分发挥地方银行法人机构作用,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多重保障性金融服务。柳州银行主动服务,对于受疫情影响,有新增贷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审批绿色通道,实现快速放款;对于有存量贷款业务,受疫情影响较重的餐饮住宿、交通运输、商贸物流、文化娱乐、旅游、农业种养殖等行业,贷款余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每户最高享受200万元贷款的减免3个月利息的优惠政策。对于暂时或预期无法正常偿还贷款业务的,给予宽限期,提供征信保护,并优先办理展期或无还本续贷。鼓励其他各类在柳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推动全国性银行在柳分支机构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企业在享受专项应急贷款贴息后的实际利率不高于1.6%。

七、《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 柳州市财政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中心支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柳银发〔2020〕20号)

1.政策:(1).为中小企业存量贷款减负,加大无还本续贷支持力度,实行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等解决方案,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受疫情影响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存量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不低于10%的幅度下调利率。(2)新增贷款实施优惠利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下浮幅度应不低于本行(社)上年同类型企业贷款加权平均率的15%。(3)“金融支持企业“白名单”+“双十”信贷计划”。金融支持“白名单”包含直接支持疫情防控企业名单、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名单全市不少于1000家,指导银行对接提供金融服务。到2020年末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应比2018年末提高10%。(4)柳州银行加大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柳州银行采取三方面扶持措施:一是新增专项贷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要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二是中小微企业贷款,贷款余额在500万以下,每户享受最高200万贷款减免3个月利息的优惠政策;三是对于暂时无法偿还贷款的,优先办理展期或无还本续贷。(5)融资担保降低费率支持。柳州市中小担保公司下降48%,降至1%/年;柳州市小微企业担保公司下降50%,1000万以上贷款降至1%/年,1000万以下贷款降至0.6%/年;柳州市中小担保公司将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费率由0.4%/期降至0.2%/期。(6)扩大融资担保信贷支持。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符合贷款相关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200万的新增信用担保额度。(7)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大资金供给。切实用好央行资金,再贴现限额使用率不低于95%;鼓励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发放贷款和贴现利率下降10%以上。

2.办理流程:支持疫情防控及受疫情影响相关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下载填写表格(网址:http://lzscz.liuzhou.gov.cn/zwxx/gzdt/czdt/202002/t20200220_1417321.html)

3.咨询方式:柳州市财政局(金融办)联系人:银行保险科 杨颖豪0772-8808000。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联系相关银行,咨询各行落实金融十条政策措施的详细措施和业务办理流程。

 
 

5

服务质量保证金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 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 2022 年 2 月 5 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自 2020 年 2 月 5 日起,一个月之内完成暂退保证金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指导和督促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要加强监管,对未按期交还保证金的旅行社要依法依规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申请材料:1.《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见附件1);2.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旅行社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4.存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5.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存单原件及复印件;6.提出申请当月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7.旅行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他工作人员来办理申请的,需提供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旅行社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9.填写《2020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退还统计表》(见附件2)打印盖章,同时把电子档发至邮箱(lzwglsck@163.com)。上述相关证件的原件经工作人员核对后当场退还,复印件盖上旅行社章。

2.咨询方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2995171

 

6

公积金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延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 5%。

二、柳房金〔2020〕1号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有关措施的通知

1.享受主体:疫情期间(指2020年1月至中心按上级指示恢复中心柜面对外服务,下同),允许对受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暂时存在困难的缴存单位和自愿缴存个人延期缴存。待疫情结束后(指中心按上级指示恢复中心柜面对外服务,下同)3个月内(不含中心恢复柜面对外服务当月,下同)及时补缴的,缴存单位及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视同连续缴存。

企业存在资金困难的,可自行下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率,最低不低于5%;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参照《关于印发<柳州市企业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更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目前咨询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未下文,后续请关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zfgjj.liuzhou.gov.cn/tzgg/1071.htm信息。)

2.办理程序:自2月24日起,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营业部、管理部、各银行代办网点恢复现场业务办理。为了减少人员聚集,线下业务恢复后,还是提倡大家最好线上办理。目前,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已经实现多项公积金业务网上办理,各缴存单位可以通过网上营业厅办理单位汇缴业务,缴存职工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网上业务大厅、手机APP、龙城市民云等途径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包括,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租房提取和离退休、离职提取等)。如大家有问题,也可拨打12329客服热线进行业务咨询,将有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服务。

3.咨询热线: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综合科 2839969

 

7

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 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 2020 年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 2020 年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 号):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 2 月 28日(星期五)。受疫情影响到 2 月 28 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优惠内容:1.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2.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3.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申报程序: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申报程序: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1.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中小企业,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企业,经纳税人提出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八、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企稳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柳政文件〔2020〕47号):从2020年1月1日起,暂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暂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积极落实与疫情防控有关企业的研发经费支出、公益捐赠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准予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法加快疫情防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因疫情原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定期定额纳税户,由主管税务机关据实合理调整定额。因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九、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办税缴费。

1.纳税人通过浏览器访问税务总局官网(www.chinatax.gov.cn)后选择自身所在省级税务局的官网链接,或者直接进入纳税人所在省级税务局官网,点击首页中的“电子税务局”即可跳转进入。使用过程中如遇问题,可直接拨打电子税务局首页下方标注的热线电话进行咨询。

按照“非必要、不到厅”的原则,积极引导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广西政务”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线上办理渠道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2.纳税人无需注册登录,可通过选择“公众服务”,进入“咨询辅导”,再选择“热点问题”,查看当前税务相关的热点问题。部分省电子税务局向纳税人提供全文模糊查询检索功能,可便捷获取想要了解的热点问题。

 
 

8

其他措施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提升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质量。完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配套服务。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力度。加大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建立劳动者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台账,做好培训积分管理。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线上线下融合,疫情结束后一年内,劳动者可依据线上培训学时、学分等培训成果,在公共实训基地等线下培训场所优先参加职业技能实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学分纳入“学分银行”,依据培训学分为劳动者在有关职业资格认证考试中提供加分、免试等优惠待遇。鼓励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间加强教学师资、课程教材、学员信息等培训资源共享。支持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合理整合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依据学时记录、在线培训证书等对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发放技能培训补贴。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 号):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 15 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 号):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 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 5000 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 10%”。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 2020 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设立申报“绿色通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申请企业债券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委报送申报材料,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并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办理。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 2020 年 2 月至 6 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

四、《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 号):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 号):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加快 5G、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 号):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 号):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2020 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支持服务的通知(桂科高字〔2020〕13 号):全时开放运行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线申报、评审和管理提供系统服务。在线提交并审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实行“无纸化”认定初审流程,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利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组织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组织机构在线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在孵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在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上予以优先支持,做出特别贡献的,当年直接予以后补助奖励。鼓励企业加大创新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力度,对企业引育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高层次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聘和认定相关人才称号;对区内企业申报的广西青年创新人才科研专项项目,实行全程在线审批和管理,加快审批进程,缩短审批时限,符合疫情防控方向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5 号):多途径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实施力度,做好服务指导,多渠道加快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问题。大力推行“不见面”审批。疫情防控期间,大力推行审批事项“不见面”办理,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醒和引导群众、企业通过 “网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办理方式办理业务。允许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各地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研判,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缴纳。允许暂缓或减免国有土地租金。疫情防控期间,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的企业,可申请暂缓交纳土地租金;承租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可申请减免土地租金。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面振兴文旅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文旅发〔2020〕16 号):争取政策资金扶持和加大纠纷处理力度,着力助推文旅企业共渡难关;加强线上培训和线下服务,指导文旅企业快速复工复产;优化文旅行政审批服务,协调解决文旅企业融资困难;全力开展宣传促销活动,发力恢复文化旅游市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加大文化旅游项目投资;加快大健康旅游产业发展,全力推动绿色消费升级;大力发展夜间文旅经济,迅速激活市场消费潜力;、狠抓数字技术开发利用,加快推进文旅数字化发展;开展优质服务竞赛,加快提升文旅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狠抓乡村旅游提档升级,促进全区城乡融合发展。

 

9

公益法律咨询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律师行业专业优势,及时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在市司法局指导下,柳州市律师协会专门成立了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各文旅企业可关注龙城普法公众号了解最新资讯,对疫情带来的合同纠纷、劳资矛盾、资金拖欠等问题,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局政策法规科邮箱(lyfgk@126.com),由法规科汇总收集转至服务团解答。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