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接待群众信访的公告
-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 公布日期:2021.11.02
- 施行日期:2021.11.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司法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检察综合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接待群众信访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各项部署,最大限度减少群众来访流动、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即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接待场所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期间,人民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映诉求:
邮寄。请将申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以及所有法律文书等材料邮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4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邮政编码:750001。 登陆网络。请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注册和反映诉求操作,并将申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书等压缩后作为附件上传;也可在手机上下载“检察12309”App或者关注“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完成以上操作。 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11月1日起拨打0951-12309检察服务热线,根据语音提示选择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咨询、案件进展查询等。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将严格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要求,及时回应群众诉求,一如既往的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
因采取必要防控措施造成不便,敬请广大群众谅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2日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