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滁州市发展改革委、滁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滁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公布日期:2020.02.11
- 施行日期:2020.02.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企业计划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滁州市发展改革委、滁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运用价格政策帮助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和《滁州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七条意见》(滁政〔2020〕7号)等文件精神和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实施欠费不停供政策。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用电、用气、用水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的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 在企业用电方面,实行减免政策。
1、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至今年2月1日。
2、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3、对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降低企业用水价格。
对工业企业供水,基本水价降低10%以上,在现行价格基础上降低0.24元/立方米,即:用水到户价格由3.29元/立方米(含代收费)下调为3.05立方米(含代收费),期限为3个月。 降低企业用气价格。
1、中小微工业企业在现行天然气价格基础上(含冬季上浮加价,上浮结束按恢复后价格)下调10%,期限为3个月。
2、对前述企业外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在现行天然气价格基础上(含冬季上浮加价,上浮结束按恢复后价格)下调10%,期限为3个月。
3、除中小微工业企业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之外的年用气量50万立方米以下企业,在现行价格基础上降低0.02元/立方米,期限为3个月。
4、年用气量5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以上企业,继续执行量价挂钩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请供电、供水、供气企业认真落实,加强宣传,主动服务企业。中小微企业和缴费困难企业等认定工作由经信部门负责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优惠减免降价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和省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滁州市发展改革委
滁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2月11日
滁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