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我市公租房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我市公租房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住建〔2020〕530号)
各有关单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我局及时研究出台了《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防控期间住房保障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南住建〔2020〕101号),为住房保障家庭提供了多项优惠政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目前,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疫情防控进入了常态化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加速恢复,且我市已推行线上缴纳公租房租金及线上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措施。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经研究,现就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我市公租房保障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21年4月1日起,未按时足额缴纳公租房租金或直管公房租金的家庭和个人,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并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公租房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的公租房保障家庭和个人,应在2021年3月31日前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初审、复审及核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经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2021年4月1日起公租房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的公租房保障家庭和个人,严格按照《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7号令)以及《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南住建规〔2019〕9号)规定,在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重新进行初审、复审及核准。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保障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南住建〔2020〕101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1日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