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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豫民文〔2020〕9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各有关慈善组织: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各级慈善组织积极行动,凝聚社会力量,募集款物,动员和招募志愿者,深入社区、车站和交通要道开展疫情防控和心理关怀,各界爱心人士守望相助、倾情奉献、共克时艰,积极支持一线疫情防控,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了重要的独特作用。
  面对突发的重大疫情,也暴露出慈善组织与慈善活动还存在着公信力不足、信息披露不充分、运行机制不良、关联交易审查不严、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欠缺等问题,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与公众的愿望,迫切要求我们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行善,依法治善,依法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疫情防控慈善捐赠、受赠行为。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依法规范我省疫情防控慈善募捐行为,引导各方依法有序参与慈善捐赠,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慈善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民电〔2020〕1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有序开展慈善活动
  (一)建立协调机制。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慈善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后,已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明确由当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分配捐赠款物的,民政部门要引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和受益人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和部署下,依法有序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主动加强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加强慈善捐赠与需求信息采集,高效使用捐赠款物。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慈善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募捐或设立疫情防控募捐项目,要符合章程和业务范围,注意评估本机构资源优势和执行能力,确保开展的相关项目得到有效落实。
  (二)规范捐赠渠道。按照《慈善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通过向符合其捐赠意愿的渠道进行捐赠,包括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公益性非营利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非营利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省民政厅指定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捐赠进口物资具有免税资格的受赠人,即河南省慈善总会、河南省红十字会、河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河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等4家单位,不具有接收境外捐赠物资减免关税的机构可以委托省民政厅指定的单位作为受赠人接收捐赠、办理清关和关税减免手续;向湖北省捐赠的款物,可直接捐赠给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
  (三)规范公开募捐行为。根据《慈善法》《红十字会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慈善组织(包括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制定募捐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值守,简化备案流程,实行网上办理,及时审核办理慈善组织(包括红十字会)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导其在“慈善中国”网站进行公开。为应对此次突发疫情,暂未办理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包括红十字会),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10日内补办相关备案手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组织或个人基于与这次疫情防控有关的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包括红十字会)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包括红十字会)要及时主动与有疫情防控物资急需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接,依法有序开展需求信息发布和公开募捐工作。慈善组织(包括红十字会)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向其提供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四)加强慈善活动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的实物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当前,国务院建立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统一管理、统一调拨保障机制,加强应急防控物资政府保障供应,政府投入力度越来越大。慈善组织应当顺势而变,适时调整自己的角色,从单一为一线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应急防控物资以解决燃眉之急,转向更多元更广泛的慈善项目。一方面,要继续把捐赠的重点放在疫情防控工作急需的物资,引导有渠道有捐赠医疗防护物资意愿的组织或个人,直接与疫情防控定点医院对接,确保捐赠的物资符合医疗标准和用途,减少无关物资的堆积和不必要的浪费,避免加大医院工作量、降低慈善资源的公益效能。另一方面,慈善组织应发挥自己的特长,利用自身优势,关心和帮助解决疫情防控定点医院相关医护人员和特殊医护人员家属的餐饮及生活保障等问题,帮助解决贫困人群、残疾人家庭、监护人被隔离的儿童、子女被隔离的老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的生活困难,以及支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医生、劝导员等特殊人群开展的服务项目,凸显慈善组织的价值。同时,要支持骨干型、枢纽型慈善组织担负起搭建区域慈善平台的功能,建立慈善资源供需对接机制,做好政府部门、慈善组织、捐赠者和受益人之间的衔接,提升捐赠款物拨付和发送效率,促进慈善资源供需快速精准对接和合理有效配置,避免盲目参与引发的种种乱象。   二、规范捐赠款物接受流程
  (五)依法接受捐赠款物。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和其他法定受赠人、受益人要按照《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部署下,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做好捐赠款物的接受工作。要严格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款物接收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原则上暂不接收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无关的捐赠物资,不得接受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捐赠医疗物资。各级民政部门要配合海关等部门,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要求,做好省厅指定的有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接受疫情防控境外捐赠进口物资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六)完善捐赠款物接受手续。慈善组织接受大额捐赠时,应当有捐赠人出具的《捐赠意向书》或与捐赠方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约定捐赠款物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接受捐赠款物后,慈善组织、公益性非营利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七)严格接受捐赠物资验收。慈善组织和其他受赠人要对受赠的医用物资、医疗器械等物资严格把关,确保来源合法、符合标准、安全有效。接受捐赠款物后,根据捐赠协议、款物接受清单、资金到账凭据等,按要求检验并完成清点,进行财务记账。其中,对接受的捐赠物资,要明确指定专人负责,指定地点存放,办理好签收手续,进行明细登记。在紧急情况下,对于定向捐赠或经指挥部统一分配的捐赠应急物资,可以引导捐赠人直接与定点疫情防控医疗卫生机构等受益人对接,直接调拨受益人接受验收后出具物资接收收据或证明公函,事后补开捐赠票据,补录财务记账,但应收集整理好所接受捐赠款物的相关凭证。   三、加强捐赠款物使用管理
  (八)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接受疫情防控捐赠款物后,要及时将受赠情况报当地指挥部。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的使用,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本地指挥部的统一调配,主要用于定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密切相关的单位疫情防控工作。对不属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要按照募捐方案和捐赠人意愿,依法提出分配意见,报当地指挥部及时妥善安排使用。
  (九)依法规范使用。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和受益人应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依法依规使用捐赠财产。要通过加强审核捐赠协议、捐赠人和受益人资格等方式,防止捐赠人以定向捐赠的名义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要建立捐赠款物使用制度,规范和完善捐赠资金拨付手续、物资发放工作流程,完善工作台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满足捐赠人意愿的,应及时与捐赠人沟通,待取得其同意后方可使用。对疫情防控捐赠款物,原则上不得收取管理费用。不得虚报、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受赠款物。
  (十)加快拨付进度。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快速便捷的分配通道,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主动加强与疫情防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及时制定捐赠款物使用计划并对外公布,防止捐赠款物积压。无特殊情况,在收到资金或确认物资并办理捐赠手续后,原则上3天之内要将接受到的疫情防控捐赠物资分配到受益人,资金拨付至受益人账户,绝不允许迟缓拖延。
  (十一)健全发放记录。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发放或分配捐赠款物时,应与捐赠人、受益人办理好交接手续,捐赠人、受益人要出具相关凭据、交接清单等手续,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做好发放记录,督促受益人建立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台账,规范项目档案资料和票据凭证管理。   四、依法做好信息公开
  (十二)切实认识到位。慈善事业的生命力与动员能力取决于公信力,公信力取决于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与快捷有效的行动力。信息不透明、慈善组织与慈善活动行动迟缓是减损捐赠人爱心的行为。因此,慈善组织与慈善活动任何时候都必须将公信力建设摆在首位,建立规范流程,尽可能快捷地将善款善物送达受益人,依法主动准确及时全面动态地公开信息,畅通监督渠道,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面对批评与质疑,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三)规范公开内容。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对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包括捐赠人、捐赠时间、捐赠金额、捐赠物资、捐赠意向及受捐对象、支出时间、具体用途等信息全面进行公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为疫情防控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清晰标识募捐项目为疫情防控,募捐所得和捐赠款物的去向应及时向募捐对象公布,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要在“慈善中国”网站公开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和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十四)规范公开形式。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网站、本组织网站、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至少每3天向社会公示一次疫情防控捐赠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明细,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慈善组织(包括红十字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慈善中国”网站和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五、强化捐赠款物监督管理
  (十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担当作为,依法履职尽责,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捐赠管理工作,引导慈善组织和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监督指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和管理使用捐赠款物,保障社会爱心切实用于疫情防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全省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密切关注涉及慈善捐赠的社会舆情,要主动发声、解疑释惑,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十六)加强信息统计上报。按照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建立全省疫情防控捐赠数据统计每日报告制度,加强对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疫情防控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管。慈善组织应当将自疫情发生以来接受和分配的疫情防控捐赠款物情况,于每日11时前,报送同级民政部门。所统计填报的捐赠数据应当是累计实际接收的款物,不包括意向捐赠款物。全省慈善和红十字会系统拨付的捐赠数据,由第一家接收社会捐赠的单位填报,避免数据重复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当日10时。红十字会系统的统计数据由各地红十字会报省红十字会统一汇总,省慈善总会负责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的省管慈善组织捐赠数据统计汇总,其他省管慈善组织、各省辖市民政部门汇总的所辖县(市、区)慈善组织捐赠情况、济源示范区和各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汇总本级慈善组织捐赠情况,每日12时前,报送省民政厅汇总后上报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填报单位要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于因工作敷衍塞责、消极懈怠,造成错报、虚报、瞒报、漏报、不按时报送等情况,省民政厅将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
  (十七)落实慈善监管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违法违规管理使用疫情防控捐赠款物行为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以及虽有公开募捐资格但未进行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查处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等违法行为。疫情防控结束后,要指导监督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对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的收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十八)接受审计监督。疫情防控捐赠款物审计已列入国家审计署重大专项审计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疫情防控捐赠款物审计作为重要任务安排部署,将专项审计纳入慈善组织年报监督检查的内容。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和其他受赠人要健全疫情防控捐赠款物档案资料和相关单据凭证,完善捐赠款物接受和使用管理手续,自觉接受专项审计监督。
附件:1.***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现金情况统计表
  2.***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物资情况统计表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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