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福建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0.03.04
- 施行日期:2020.03.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福建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国资委、粮储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执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动态调整。 申报条件
申请纳入名单的省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申报流程
省国资委组织省属国有企业申报,并对名单审核把关后报送省发改委;省粮储局组织粮油生产企业申报,并对名单审核把关后报送省发改委。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组织所属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不含粮油生产企业)申报,审核把关后报送省发改委。省发改委汇总审核后送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加强名单管理
1.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和省国资委、粮储局要坚持应对需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谁报送、谁审核、谁负责,严把第一道关口,不得擅自扩大范围。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审核名单,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
2.申报企业须承诺所填报事项真实准确,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调整出名单,由财政、税务部门取消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同时,视情节严重情况列入税务领域失信记录,有关失信信息将纳入福建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依法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3.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工作衔接配合,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 其他事项
1.省发改委负责名单管理,对于企业申报过程中涉及的财税政策和征管等相关问题,由财政和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另行通知。
3.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国资委、粮储局于3月9日前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正式公函报送省发改委,同时通过省发改委金宏网报送电子版(须含正式公函扫描件)。
名单申报联系人:省发改委营商信用处 黄剑男 87063346
财税政策联系人:省税务局货物劳务税处 郑梦思 87098771
省财政厅税政处 赵 川 87097808
附件: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略)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4日
2020年3月4日
附件1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报送单位(加盖公章): 报送时间: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地址 | 企业税务联系人 | 电话号码 | 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 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是/否) | 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是/否) | 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购置的设备及金额(万元) | 备注 |
一、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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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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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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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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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食盐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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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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